【案例报告】在不相同服务上将驰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的法律责任_商标权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家百度烤肉店、孙璐明、宋玉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故在不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将他人注册商标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孙璐明 被告:深圳市名家百度烤肉店 被告:宋玉霞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知民初字第348号 【案情简介】 原告百度在线公司在第42类上的“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第一被告在国内开设了多家“百度”烤肉店,第二、三被告都使用了包含“百度”文字的字号,在招牌、菜单及经营场所内的装潢上,也使用了“百度烤肉”文字标识,并突出使用“百度"。第一被告的网站上大量使用含有“百度”标识的内容:网站首页上的“百度精华”、“百度加盟”;加盟店展示页上的“百度加盟店展示";亿百度加盟页上的“健康烤肉纸在百度”;烤制美味页上的“百度一口牛”、“百度秘汁肉”、“百度风干肠”等。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将他人注册商标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 二、各被告在2009年8月之后在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标识,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各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本案的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产生及使用的持续时间。“百度”二字,本无实意,属于臆造词汇,具有先天的显著性。从原告提交的《百度发展历程:百度历年首页大图集锦》、《原告使用“百度”商标的搜索产品和服务大全》、《原告百度百科产品首页》、《2007至2012年原告部分网络推广服务合同》、审计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从成立至今持续使用“百度”商标。 (二)关于“百度”商标的相关宣传及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从原告提交的网站报道、广告合同以及广告照片、地广等证据材料,结合实际生活中社会公众对百度的知晓程度,百度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受保护的记录。2008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涉案“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2009年1月,原告获得北京市海淀区政府设立的“中国驰名商标专项奖励基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各被告使用“百度”的相关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 在不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项构成要件: 一是各被告是否对“百度”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二是该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合理依据,亦即各被告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攀附原告“百度”商誉、搭便车的故意; 三是该使用行为是否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三)各被告前述商标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各被告与原告商标使用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不类似,故需认定各被告是否不正当利用“百度”商标的商誉搭便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各被告与“百度”商标及原告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百度”的显著性,损害原告权益。 由于原告“百度”商标显著性强、知名度高,各被告使用“百度”商标与原告商标相同,虽然原告商标核准注册服务类别与被告实际使用服务类别相去甚远,但消费者看到“百度烤肉”等字眼时,仍然会首先将被告的餐饮服务与“百皮”商标及原告建立直接联系,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显示,网上已有网友将百度烤肉误认为原告的新业务。各被告的行为实际已经破坏了百度商标与互联网搜素引擎服务之间的直接密切联系,减弱“百度”商标的显著性,侵害原告就“百度”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各被告在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百度”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了“百度”作为原告注册商标多年使用累积的声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和误认,为自己不当攫取本应属于原告的商机和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原告的民事权益,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孙璐明与深圳亿百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名家百度烤肉店、宋玉霞需对其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宋玉霞应对深圳市名家百度烤肉店因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璐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被告深圳市名家百度烤肉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宋玉霞对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 1、本报告基于研究价值和参考意义而选择编辑了部分案例,但这并不代表本报告赞同法院的观点及其判决结果; 2、本报告在对判决书或新闻资讯进行选摘编辑时,有可能存在错讹或误解,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