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擅自使用“鲤鱼”标志 这家粮油公司被判赔10万元_侵权 开门七件事, 柴米油盐酱醋茶。 其中,油可谓饮食的重中之重。 煎、炒、烹、炸、焖、煎、熬、炖, 各种烹调方法更是离不开油。 油几乎是烹制中国菜肴时必不可少的原料。 如今食用油市场竞争激烈, 走入超市的食用油区, 琳琅满目的食用油简直令人目不暇接。 但最近有一款菜籽油, 却让大家记住了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被告绍兴××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公司)将与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海嘉里公司)所有商标相似的标识使用在相同类型产品的外包装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 发现侵权 诉至法院并索求赔偿 原告及委托企业在所生产的鲤鱼品牌食用油品中大量长期使用案涉图形注册商标,上述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为消费者和业界所熟悉。 于是原告益海嘉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绍兴××公司立即停止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判定被告在绍兴日报连续登报15天消除影响; 3、赔偿原告50万元。 被告辩称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在绍兴日报连续登报15日消除影响,因其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已对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且被告侵权影响范围较小,本院不予支持。 泓翎科技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卤味界也有商标侵权,此“久久鸭”非彼“久久丫”,你吃对了吗? 提到炖的食物,我们必须有一个个人fav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