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还有这种操作!我的商标,你却用来申请专利? 部谷鸟 2019-05-30 状告商标侵权,结果一个拿出商标注册证书,一个拿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当商标专用权碰上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无错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 最近,一起关于“山楂树下”包装盒的外观专利无效宣告的审查决定对外公布。 山楂树下,不知道大家是不是熟悉,是不是喝过,涉案专利是下面这个样子。 而此次无效宣告请求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旗下的产品,据小部查询,是这个样子的。 2018年4月11日,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不是因为涉案专利,与已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而是认为其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了与在线商标近似的标识,损害在先取得的商标权,与请求人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并且,涉案专利主视图及后视图印有“中国果茶”字样,说明其用于果茶饮料包装,其包装的商品与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2018年8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举行了口头审理。 然而,专利权人声称,“楂树下”表明商品所采用的的原料和构成,属于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山楂树下”是数十家企业的字号,具有通用性。 因此,合议组认为,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在先商标的商品类别为果茶饮料,即使为山楂果茶饮料,其原料也应为“山楂”而并非“山楂树”,更与“楂树下”缺乏直接的联系,即使专利权人提出“山楂树下”是多个企业的字号,也不能说明“楂树下”为多个企业通用的名称。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使用了与在先商标近似的标识,且未经在先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涉案专利的实施将会误导公众,损害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即涉案专利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类似的还有“加多宝”的案件: 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调查发现,被投诉的经营者提供了一份“某某宝”生产企业出具的《外观专利证书》复印件。该外观专利证书载明,2016年12月14日该企业使用的“饮料瓶(某某宝)”外观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以这个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该企业否认了商标侵权行为,称自己是专利权的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纵观案件的本身,就是一家企业用另一家企业的注册商标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然后想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做到光明正大的侵权,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来的总是会来到的。因此,我们在这里郑重提醒大家: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申请专利,一定不要耍“小聪明”,企业发展离不开的是诚信经营。 END 商标45类明细表,看你的商标属于哪一类 01 -化工、化肥、02 -油漆、涂料、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