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地名能申请商标吗-国外地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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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8-05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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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禁册限制之商标注册

正理知识产权

2019-12-05

“CHRISTIAN LACROIX PARIS”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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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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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理由及结论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该条款释义如下:本条中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除外(可以注册)。

申请商标中含有公众知晓的地名“Paris(巴黎)”,在复审申请中,我方强调以下理由:

1、虽然文字“Paris”是法国城市名称,但该文字与外文“CHRISTIAN LACROIX ”相互独立,外文“CHRISTIAN LACROIX ”是复审商标中最具显著特征的文字部分。

2、“Paris”文字字号较小,在商标中位于第二行中间位置,本身的显著识别性较低,且该文字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来自于法国巴黎的作用。

4、多件包含“Paris”一词且在商标中弱化“Paris”一词地位的商标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上注册。

5、多件由“地名”及其他显著识别要素构成的商标已注册。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可我方理由,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公告。

03

案件简析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突破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禁止使用和注册”规定的限制,对“CHRISTIAN LACROIX”和“Paris”两部分在商标中的独立地位和各自的显著性强弱进行了区分,强调了“CHRISTIAN LACROIX”部分的显著识别性,也明确了申请人来自于法国巴黎,“Paris”一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来自于法国巴黎的作用。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根据该驳回复审决定的审查标准,我们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包含外国地名的商标时,应特别注意地名一词在商标中的位置、字号大小、字体、颜色等标识情况,一般情况下,地名词汇应使用较小的字号,并且应处于商标中的非显著位置,从而通过大小、位置的区分突出商标中的其他显著识别部分。即便此类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则其在驳回复审中获得申注册的可能性依然会较高。因此,对于此类商标,在初期商标设计时即应注意外国地名词汇的字号大小、放置位置、字体等情形。

商标图样:

安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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