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学历学位认证不需要中文翻译件啦 为了提高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的工作效率, 优化工作流程,更好的满足广大申请者的需求,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2009年12月发布的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 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 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 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范围进行了限定; 2、与所有申请人签署《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使用协议》; 3、对不同国别/类别的学历认证评估周期进行了调整; 4、取消了申请材料中对文凭证书中文翻译件的要求; 5、取消了认证书补办、换版本的服务内容,对认证复议的时限进行了修改; 6、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信息的申请人将进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涉假行为名单”,中心将推动与相关部门共享认证数据并将涉假行为失信记录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综合治理。 修订要点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取消翻译件 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不需再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为保证认证办理进程,请同时持有国外源语言证书及英语证书的申请人,在提交源语言证书时,一并提交英语证书。 取消中文翻译件之后,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仅包括本人照片、需认证证书、留学期间护照和授权声明。部分申请人有可能需要提供国别或区域特定材料,包括申请人本人提供的证书翻译件,具体情况请参见《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说明》。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分类管理工作时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根据认证境外核查反馈所需时间的差异,对不同国家/地区(类别)的认证工作时限采取分类管理,并及时发布工作时限有关情况。 注:以下情况可能导致认证工作周期延长 1. 颁证院校或核查机构因未能及时反馈核查结果的; 2. 因国内外法定节假日需顺延工作时间的; 3. 申请人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辅助材料的。 如因颁证院校不予配合等原因需要申请人配合联络校方或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我中心将与认证申请人及时沟通。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根据拓展核查渠道的进展,及时公开认证工作时限分类的最新情况。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实施在线快捷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