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崔守东现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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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信和 · 大知产(2017年第12期)

原创 知识产权部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2017-10-25

浩天提示

北京探索设立版权银行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王野霏透露,正在研究成立北京版权银行,做大做强版权产业链。探索版权所有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版权作品存入版权银行,版权银行在该著作权作品未获得利润期间享有该版权的使用权。版权银行通过版权质押、版权应收账款及未来收益权质押的组合担保方式发放贷款,形成以版权价值为核心的组合担保方式,创新文化信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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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这种无形资产,一直因无实物抵押,资产评估难,权属争议复杂等原因,使得很多影视文化企业这些“轻资产”很难通过版权进行融资,从而恶性循环,导致影视制作投资过程中因背对背形式融资产生大量版权纠纷和债务纠纷,甚至导致作品难以上市,版权银行的设立解决融资问题的同时,将良性引导影视文化产业的正当投融资,规范稳定版权权属和版权行使行为,实现版权利益最大化。当然,版权银行面临的权利链审查,质押的实现以及风险评估或控制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解读人:周帆)

电视剧限酬令发布:演员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40%

9月22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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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6月2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和全国电视剧工作座谈会有关精神,近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其中明确:一、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二、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虽然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并非国家行政机关,但其在业内的影响力也不容忽视,但在演员片酬可通过多种形式转嫁的情况下,有形的手调整无形的市场是否能够成功,我们持保留态度。

(解读人:周汉)

国家版权局公布2017年度第九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9月27日,国家版权局公布包括电影《追龙》在内的2017年度第九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预警名单内的作品会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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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国家版权局自2011年起开展视频、音乐等重点网站主动监管工作。为加大对热播、热映影视剧的保护力度,版权局建立重点作品监管预警机制:由权利人在指定时间内报送重点影视剧信息,版权局审核后确定权属清晰、授权清晰的预警影视剧名单,并将基本信息在官网公布,同时由工作小组将信息发送至各重点监管网站。各网站应对名单内的重点影视剧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一旦发现各网站未经许可使用纳入预警名单的影视剧,版权局将启动行政调查程序依法查处。预警制度给各视频网站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一旦发生侵权纠纷,用户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商等以不知或不应知为由进行有效抗辩的难度将较大。

(解读人:陈静怡)

我国将建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

9月3日,在广西桂林举行的2017年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工商局长论坛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崔守东就当前正大力推进的商标改革提出商标局计划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关口前移,从注册、异议等环节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二是研究确定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确定相应保护范围和法律适用方案;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六种突出的恶意抢注表现形式进行定点突破;四是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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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商标恶意注册是指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商号等权利的行为。因我国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给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留下了空间。这类注册人并非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系为了大量囤积商标,再以高价转让或授权。因而,从公共政策的角度,一方面应当严厉打击遏制恶意注册行为,加大对这类注册人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也应当提高全面商标保护意识,不仅应及时注册在先使用商标、商号,亦应当选择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恶意注册纠纷。

(解读人:蒋文捷)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等十二部门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

9月18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等十二部门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是近年来中国政府首次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展的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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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邮政局、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从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傍名牌”等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网络侵权盗版等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侵权假冒犯罪以及加强寄递环节安全监管、检察监督、司法审判、对外宣传等方面入手,在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开展集中行动,以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之目的。

(解读人:周汉)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2017)发布

9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互联网法律白皮书(2017年)》,对互联网立法以及于互联网有关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金融等问题进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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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知产观察

· 侵害游戏著作权被判赔1600万元

明河社、完美世界公司诉武侠Q传游戏运营发行方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作出,武侠Q传游戏运营发行方被判赔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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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IP改编游戏成为一大趋势,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在本案中,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因其制作、运营的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使用与《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神雕侠侣》、《笑傲江湖》四部小说有关的元素,被上述四部小说改编权的被授权方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诸法院。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中如下内容值得关注:

首先,在认定武侠Q传游戏软件是否构成对《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神雕侠侣》、《笑傲江湖》中任意一部小说作品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时,法院认为,“武侠Q传游戏软件对于涉案作品相关元素的使用主要体现为人物名称及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阵法、场景设置等。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未包含足够具体的单部涉案小说的表达,且与单部涉案小说相对应的情节设置在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未达到较高的数量与比例,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包含的与涉案单部小说相对应的情节设置亦未占到涉案单部小说作品足够的比例”,因此,不能证明武侠Q传游戏软件构成对涉案作品中任意一部作品的改编。由此可见,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对整部作品的改编时,除人物名称、人物性格、场景设置外,法院更加关注对于故事情节以及脉络发展的使用情况。

其次,在认定三被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时,法院认为,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第二条规定,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种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在本案中,三被告的行为不正当地取得了成本上的优势,并且抢占了本应属于完美世界公司的游戏市场,造成了完美世界公司的损失,亦破坏了明河社在版权许可市场的竞争优势,减少了版权许可收入,对明河社造成了损害。因此,认定三被告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在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时,法院明确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与被控侵权行为的后果相适应,在为权利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同时,亦应注意避免对侵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的原则。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停止武侠Q传游戏软件的请求,仅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在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使用与涉案作品有关的元素。

第四,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中虽然未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确定赔偿额的方式之一,但根据著作权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品的合理使用费是确定赔偿数额应予考虑的因素之一,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也一直将稿酬、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式”,因此本案参照了涉案作品的移动终端改编权许可费来确定损害赔偿额。

根据新闻报道,本案被告将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我们将持续关注本案。

· 林志颖微博“P”图被判赔30万

2013年,艺人林志颖将摄影师朱庆福的一幅作品,“P”过之后发在了自己的微博中。朱庆福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10余万元,9月8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认定林志颖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其赔偿朱庆福各项损失共计34.5万元,同时要求林志颖持续72小时发布声明向朱庆福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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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如权利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且原则上应当是侵权行为人在多大范围造成的影响,仍应在多大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侵犯原告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且认为涉案作品知名度高、艺术价值高、作者本人知名度较高,公众人物在发布公开言论时对其使用的作品是否可能侵权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 国家版权局约谈境外音乐公司要求音乐授权平台合理避免授予独家版权

9月13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就网络音乐版权有关问题约谈二十余家境内外音乐公司以及国际唱片业协会等相关协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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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版权保护在最近几年已经被高度重视,尤其是网络音乐版权,为了抵制各类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国家已经开始进行专项整治。但是与此同时,各音乐公司却出现了抢夺独家版权的现象,继而导致音乐平台版权的诉讼不断,也使得网络音乐的版权生态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

另外,独家版权亦会导致网络音乐版权秩序的失衡,不仅损害了音乐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和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推动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的运营模式,打破“独家版权”的行业垄断模式势在必行。

保护网络音乐版权的渠道多种多样,但是应当采取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方式,并且应基于尊重版权和防范垄断的前提。

· “福娃”商标起纠纷,特许标志期满可被他人注册为商标

在“福娃”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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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福娃”既是奥林匹克标志,又是特殊标志,均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第29届奥组委将“福娃”文字申请注册作为特殊标志进行保护,特殊标志的保护具有法定性,未经注册或期满未延期的特殊标志不再受相应保护。但“福娃”作为奥林匹克标志仍然受到相关保护条例的保护,并非完全进入公有领域,就本案而言,注册商标申请人将“福娃”文字指定使用葡萄酒等商品中,与奥运会或吉祥物“福娃”差别较大,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商标与奥运会或吉祥物相混淆,认为产品与奥运会或吉祥物有关,同时也不会造成相关公共利益的损害及不良影响,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认为商评委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存在错误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北京高院也驳回商评委的上诉。个人认为,该注册商标最终顺利核准注册,并不当然就认为所有奥运会相关的特殊标志专用期届满后当然可以被任意申请注册为商标,主要还要考虑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权利,以及是否造成相关公共利益的损害及不良影响。

· 《迷雾围城》案一审判决作出 匪我思存提起上诉

备受关注的知名网络作家“匪我思存”作品《迷雾围城》维权案一审有果,原告“匪我思存”虽一审获赔,但仍不服一审判决中的某些决定,已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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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是影视改编权、摄制权是否行使完毕的界定问题。就影视改编权、摄制权授权来说,获授权方改编剧本不是终极目的,往往摄制、发行影视作品等才是最终目的。一般来说,影视改编权授权协议中会就影视改编权行使期限进行约定,通常来说三年至五年是较为常见的期限区间。这就意味着,获授权方应当在授权协议明确约定的期限内将影视改编权、摄制权行使完毕,那么何为行使完毕呢?剧本改编创作完成?影视作品开机?还是取得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约定,而影视作品的摄制、发行又往往是一个耗时长、投入大的项目,我们建议在授权协议中就影视改编权、摄制权行使完毕的界定作出具体、明确约定。

· 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报告 付费订阅成音乐流媒体收益主力

9月5日,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在京发布《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2016年全球录制音乐市场总规模达到157亿美元,其中中国数字音乐产值(含音乐直播和词曲授权等收益,不含彩铃功能费)达143.2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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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知产文章

为在线音乐独家授权模式辩护

近几周以来,网易音乐与腾讯音乐互诉,腾讯音乐与阿里音乐达成转授权,国家版权局分别约见在线音乐平台与主要唱片公司,明确提出避免独家授权,维护版权秩序。在线音乐市场可谓站在了舆论中心,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许可、使用在线音乐作品?

作为权利人,境内外音乐公司有权决定以何种授权方式将各种音乐作品许可给在线音乐平台。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专有使用许可与非专有使用许可两种模式,唱片公司在前期已经通过委托创作或者职务作品等方式从原创作者手中拿到了词、曲的著作权,并且通过音乐经纪合同等方式,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作为权利人,唱片公司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对外授权。在市场经济环境、交易自由的选择下,选择独家授权的方式对音乐进行授权无可厚非。。

在实践中,获得独家授权的在线音乐平台为了降低成本,也会将获得的独家授权的音乐作品分授权给其他平台,另外,独立音乐人也会要求转授权,以获得更多的收益。某一家音乐平台可能会获得大量的独家授权音乐作品,但并不意味着会形成垄断,在我国《垄断法》中,居于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这种支配地位才是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担心独家授权模式可能会带来垄断后果,因而拒绝独家授权模式,这种推理并不能成立。

而至于保护作者利益,就目前状况下,并无法显著得出非独家授权模式一定优于独家授权模式的结论,相反,通过独家授权模式,进一步巩固“音乐市场正版化”的成果,推动用户建立付费意识,加强正版意识,才能使作者的劳动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总而言之,对现有存在的某些商业模式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时,除非有充足的论证理由,否则不宜强行对授权模式进行调整或者作出要求。在著作权法领域,除了考虑作者利益,还应考虑作品的传播,版权市场秩序等因素。

(作者:戴越)

浩天知产问答

Q:文学作品名称或者人物姓名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A:《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作品名称或者人物姓名通常较短,常常容易构成“唯一表达”,因而,文学作品名称与人物姓名通常不能单独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2001年12月25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作出权司(2001)65号《关于文学作品名称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答复》,该答复认为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通常取决于该名称具有独创性,如具有独创性则应受保护。但同时认为对作品名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更为恰当。

在实践中,作品标题或者名称比如“哇哈哈”“《五朵金花》”都未能单独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浩天知产发布

注:本条款系浩天信和知识产权部起草和发布的参考条款,在相应法律文件中应当根据其商业背景和上下文进行适当修改后使用。本条款的使用不代表可以规避所有相关法律风险,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对于未经本所律师审阅使用本条款引起的法律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艺人单方解除广告代言合同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停止实施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且无需返还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等合理费用:

1) 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地域、期限、范围、方式及产品种类使用载有乙方成员形象、姓名等的广告、照片或视频的;

2) 甲方利用乙方成员的肖像、姓名等其他可识别乙方成员的信息进行招商、融资等与产品代言无关的任何活动的。

部门新闻

· 知识产权部朱玉子律师受邀于中国传媒大学举办讲座

2017年9月26日晚,知识产权部合伙人朱玉子律师作为中国文联法律志愿服务团成员,受邀前往中国传媒大学,进行题为《文艺作品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的主题讲座。据悉,本次讲座系中国文联举办的中国文联文艺法律志愿服务进校园的首站活动。后续,中国文联将在多所艺术类高校举办相关主题的法律服务活动。

· 知识产权部开展本年第十一次培训

2017年9月8日,知识产权部周汉律师以“执业经验分享-执行程序”为主题开展了本年度第十一次部门培训,周汉律师在执行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曾经代理客户就成功处理过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事项,本次培训,周汉律师全面梳理了当前关于执行的规定,并就在执行过程中如何更好的配合法官,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了分享。

· 知识产权部开展本年第十二次培训

2017年9月22日,知识产权部合伙人肖群律师以“代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争议仲裁”为主题进行了本年度第十二次部门培训,肖群律师曾经代理过数起信托争议仲裁或诉讼,本次培训中,肖群律师对集合信托与单一信托的区别以及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不同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就代理过程中具体事项的操作经验进行了讲解。

· 知识产权部开展本年第十三次培训

2017年10月13日,知识产权部张樱山律师以“浅谈娱乐产业的人格权”为主题开展了本年度第十三次部门培训,近年来,知识产权部代理了众多明星因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维权案件,张樱山律师结合我们处理此类事件的事例与本部门同事进行了交流,并就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讨论。

关于我们

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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