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顺风车”未能注册成商标,嘀嘀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 你能区分“滴滴顺风车”与“滴滴家教”、“滴滴滴打印”吗?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嘀嘀无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诉争商标 嘀嘀无限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评委提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滴滴”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滴滴”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滴滴滴”文字构成相近。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原告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方面、与引证商标二在字体设计方面,以及与二引证商标在呼叫方式、商标含义和整体效果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同时考虑到服务商标及本案指定服务的特殊性,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是“滴滴顺风车”、“滴滴”、“嘀嘀”等商标的独创者及最早使用人,通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诉争商标已在中国取得极高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关注消费维权动态 同护市场公平正义 共观市场经济大潮 权威●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