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第9类-国际商标第5类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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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商标恶意诉讼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总(十二则)_比特

第二十一组的参赛作品是上海大学2017级知识产权本科生王琳琳、陈心怡、黄瑾怡、雷梦芸四位同学共同完成,归纳总结了十二个涉及商标恶意诉讼纠纷的案例。

商标恶意诉讼纠纷案例

1.明知注册商标已被撤销仍提起侵权诉讼构成主观恶意

2.取得商标权时的恶意可作为认定提起诉讼时恶意的依据

3.恶意取得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构成权利滥用

4.恶意抢注再恶意诉讼索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5.恶意抢注并通过诉讼谋取不当利益构成权利滥用

6.抢注商标并就在先权利人正当使用行为起诉构成恶意诉讼

利用不正当取得的商标权提起诉讼构成恶意诉讼

8.采取保全措施后无理由撤回起诉构成恶意诉讼

9.权利人合法行使诉权不构成恶意诉讼

10.因证据存在瑕疵而撤诉不构成商标恶意诉讼

11.商标恶意诉讼引发的案外人诉讼的维权费用属于损害后果

12.恶意提起商标诉讼导致他人货物被错误扣押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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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注册商标已被撤销仍提起侵权诉讼构成主观恶意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美爵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提示〗明知他人使用在先而恶意注册相同的商标,又以瑕疵权利为基础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认定为恶意

〖标签〗商标抢注|主观恶意|诚实信用原则

〖案号〗(2017)京73民终205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爵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爵信达公司)

2009年4月20日,美爵信达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研发、产品设计、委托加工电话机、电子产品的批发等。1999年5月14日,TELEMATRIX,INC.(佛罗里达)在欧盟于国际商品分类第9类电话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TELEMATRTX商标。后逐步在全球范围内使用。TELEMATRTX商标受让给美国美爵信达公司后,美爵信达公司成为在中国唯一被授权使用TELEMATRIX商标的公司。

比特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通讯设备、酒店智能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2004年,比特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TELEMATRI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可视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等。2007年,该商标获准注册。

一审判决比特公司赔偿美爵信达公司500万并消除影响。比特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判定恶意诉讼要考虑,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是否明知自己没有实体上的权利基础,是否存在违背设权目的滥用权利的行为。若仅以起诉时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事实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明知自己实质上并不享有相关知识产权,仍以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时,即构成主观恶意。

比特公司与美国美爵信达公司前身有过业务往来,且美爵信达在全球享誉,比特公司注册一个完全相同的商标难为善意。虽然比特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具有证书权利,但其实质上不享有相关知识产权,提起诉讼给美爵信达公司努力经营的成果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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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标权时的恶意可作为认定提起诉讼时恶意的依据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提示〗在行为人恶意取得商标权的情况下,其取得商标权时的恶意可以作为认定其起诉时具有恶意的依据。

〖标签〗恶意诉讼|主观恶意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民终187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比特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中讯公司”)

〖案情概述〗

2002年,TELEMATRIX电话机商品已进入中国酒店市场,后TELEMATRIX.INC.(佛罗里达)由赛德公司兼并,赛德公司使用TELEMATRIX作为企业名称,此后又更名为美国美爵信达公司。2004年,比特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TELEMATRIX商标,并获得注册。比特公司在其网站中明确TELEMATRIX为国际知名酒店电话品牌,从而可以证明其在明知TELEMATRIX为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下将该文字注册为商标。2008年,比特公司于启动第57号诉讼程序,对美国美爵信达有限公司“TELEMATRIX”品牌的酒店电话机在中国的代工生产商中讯公司提起诉讼。

中讯公司就比特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起诉,要求比特公司赔偿中讯公司损失612万元和合理支出10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消除影响。一审法院认为比特公司存在主观恶意,判决比特公司赔偿100万元。

比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比特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二审法院认为:比特公司具有恶意诉讼的目的因素。比特公司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TELEMATRIX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即比特公司在申请注册时,已经明知TELEMATRIX商标系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自己是以不正当手段予以抢注,具有恶意。

尽管判断行为人恶意的时间节点是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但在行为人恶意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其取得知识产权时的恶意,自然可以作为认定其提起诉讼时具有恶意的依据。这是因为行为人明知其获得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而有意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其提起诉讼时主观上必然是恶意的。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比特公司在明知TELEMATRIX商标系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况下,以损害中讯公司合法权益和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起第57号诉讼,符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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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取得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构成权利滥用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碎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通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取得商标权,并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商标权的权利滥用

〖标签〗诚实信用|恶意诉讼|在先权利

〖案号〗(2014)民提字第24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歌力思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碎永

〖案情概述〗

经歌力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歌力思”品牌于2008年即已入选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作为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的“歌力思”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自2011年9月起,王碎永先后在杭州、南京、上海、福州等地的“ELLASSAY”专柜,通过公证程序购买了带有“品牌中文名:歌力思,品牌英文名:ELLASSAY”字样吊牌的皮包,并据此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万元。歌力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歌力思公司和王碎永均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终法院判决歌力思公司不构成侵权,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关于原告的诉讼是否构成权利滥用,最高院认为在被告享有合法在先权利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涉案商标,并且不正当行使该商标权主张他人侵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权力滥用,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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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再恶意诉讼索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高志石、北京石中剑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诉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在关联商品上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提起恶意诉讼索赔,法院认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标签〗商标抢注|恶意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案号〗(2013)浙知终字第6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下称绫致公司)、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下称利星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石、北京石中剑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下称石中剑公司)

〖案情概述〗

〖裁判要点〗

本案中绫致公司在2001年至2003年的大力经营、宣传,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对于时尚品牌而言,两类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公司经营同一品牌的服装和眼镜等配饰是普遍现象。高志石在2003年在其关联商品上注册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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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并通过诉讼谋取不当利益构成权利滥用

——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拾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恶意抢注案外人在游戏领域在先使用的标识,并通过诉讼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构成权利滥用

〖标签〗商标抢注|在先使用|恶意诉讼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7民终295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花亦浓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拾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拾乐公司”)

〖案情概述〗

涉案商标于2009年9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于201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目为国际分类第18类箱包,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4月6日。2014年5月27日,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该注册商标。2018年8月17日,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授权花亦浓公司为涉案商标商标中国地区唯一总代理,并进行维权打假和授权许可等。该公司从2009年开始,以涉案商标图形为基础,在诸多商品或服务类别分别注册了单独或组合商标近160枚。

该商标图案标识为《刺客信条》游戏最具代表性的图标,而该系列游戏的发行商为案外人法国育碧公司。

被告拾乐公司经营一家名为“珊诗丽箱包旗舰店"的网店,并售卖“刺客信条黑旗大革命叛变枭雄动漫游戏周边钱包长横款皮夹”,该皮夹上使用的图案标识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

据此,花亦浓公司以拾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花亦浓公司的诉讼请求。花亦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权利基础,涉案商标并非花亦浓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诚实劳动创造、构思的,而是在侵害案外人法国育碧公司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恶意抢注的,具有明显攀附《刺客信条》游戏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主观恶意,花亦浓公司于2018年取得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后,没有形成充分的商标宣传或实体销售的依据,而是利用商标禁用权及损害赔偿制度,针对广大游戏周边产品卖家提起了大规模侵权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诉讼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可见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所述,花亦浓公司的诉讼行为既缺乏合法的权利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基本立法原则,其借用司法资源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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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并就在先权利人正当使用行为起诉构成恶意诉讼

——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银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抢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并就商标在先权利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属于恶意诉讼。

〖标签〗恶意诉讼|商标抢注|在先使用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湘知民终26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湖南银城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银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武汉银城公司”)

〖案情概述〗

自2011年2月开始,武汉银成公司在医考培训教材中开始使用“银成医考YC”“银成医考”“银成教育”“YC”等商业标识,且在山东、太原、湖南、贵阳、南昌等地组织了多场医考教育培训,使用、宣传了含有“银成”或“YC”的标识。湖南银成公司在怀化地区从事包括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等相关医学考试的培训业务,并于2015年11月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如下商标申请注册,于2017年9月7日取得商标注册证书,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商品上。

湖南银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仅作出细微变更。

〖裁判要点〗

关于湖南银城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即使湖南银成公司在后注册了商标,也不能成为其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法依据,并不导致其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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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不正当取得的商标权提起诉讼构成恶意诉讼

——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注册商标并利用商标权提起诉讼的构成权利滥用,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不受法律保护。

〖标签〗恶意注册|恶意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第394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优衣库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指南针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唯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路店(简称“优衣库船厂路店”)

〖案情概述〗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唯公司和指南针公司分别持有注册商标共计2600余个,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在呼叫或者视觉上高度近似。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曾在华唯商标转让网上公开出售涉案商标,并向迅销公司提出诉争商标转让费800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优衣库公司停止侵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优衣库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优衣库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查明:迅销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就涉案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迅销公司不服裁定,又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最后2018年2月27日商评委重审裁定,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最高院根据查明事实认为,案件争议焦点转变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是否滥用其商标权”。根据案件事实,涉案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且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在未能成功转让该商标后,又分别以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及其各自门店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利用其门店众多的特点,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主观恶意明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高院认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应当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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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保全措施后无理由撤回起诉构成恶意诉讼

——浙江杰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提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错误的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无理由撤回起诉的,以过错论认定为保全错误,其撤诉行为正当性不足,构成恶意诉讼。

〖标签〗保全措施|申请错误|恶意诉讼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2民终第230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杰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杰特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泰格公司”)

〖案情概述〗

2013年7月3日,泰格公司具状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杰特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对泰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院作出(2013)甬仑知初字第38号案件予以受理。同日,该院根据泰格公司申请,作出裁定查封杰特公司被宁波海关扣留的带有“ASTRA”标识的汽油发电机组1164箱1164台(保全金额50万元人民币)。

2014年6月23日,泰格公司向该院寄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中对杰特公司的起诉、解除对杰特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该院于同日作出裁定,准许泰格公司撤回起诉,解除查封。

经杰特公司申请,该院委托宁波正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封存的2台汽油发电机组的现有价值进行司法评估,评估结论为:两台汽油发电机组现有价值分别为1761.39元人民币、1721.39元人民币。

杰特公司认为因泰格公司申请保全措施不当给杰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提起诉讼。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甬仑知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杰特公司与泰格公司以不服该判决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关于泰格公司在相关案件中申请海关扣货及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后又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关于申请错误的规定,申请保全错误造成他人损失,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审查。

1、 对于完全败诉及保全后无正当理由撤诉的,可以依据过错理论认定为保全错误。保全申请人应当履行审慎保全的注意义务,泰格公司交纳了相应担保金的行为应视为其已明知具有申请不当赔偿损失的风险。泰格公司在本案尚未判决前,且双方当事人并达成和解时申请撤诉,其撤诉行为正当性不足,主观上具有过错。

2、 泰格公司申请不当的行为实际造成杰特公司相应的损失,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的认定,法院认定泰格公司应赔偿杰特公司货物减值损失及货物被扣押期间因不能正常流通导致成本积压产生的利息损失,对于出口退税和集装箱超期使用、堆存费等属于泰格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后产生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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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合法行使诉权不构成恶意诉讼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绍业、张文等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提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正当权利,具备一定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即便提起的诉讼最终未能获得支持,也不构成恶意诉讼。

〖标签〗恶意诉讼|诉讼目的|在先使用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高民终字第86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普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绍业、张文、张红(简称“王绍业等人”)

〖案情概述〗

2015年11月30日,王绍业等人对欧普公司就涉案商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朝阳法院认为,欧普公司涉案使用的“欧普”“欧普照明”商标与涉案商标相比,不属于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故驳回王绍业等人的诉讼请求。后王绍业等人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欧普公司的诉讼请求,欧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绍业、张文、张红诉欧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对于是否属于恶意的认定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上的根据;第二是目的因素,即是否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诉讼目的,该等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贬损对方商誉、削弱对方的竞争优势等非经济利益。

1、 王绍业等人向朝阳法院提起的诉讼具有相应的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

涉案商标经过“撤三”程序目前仍旧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认为该商标的权利较为稳定。王绍业等人据此对欧普公司在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商品上提起的侵权诉讼有相应的权利基础。双方在第9类插头、插座等商品上使用标识的权利边界尚不明晰,王绍业等人提起涉案被诉恶意诉讼时有一定的法律及事实依据。

2、 欧普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王绍业、张文、张红向朝阳法院的起诉具有超出诉讼本身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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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据存在瑕疵而撤诉不构成商标恶意诉讼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提示〗就行为人享有的合法商标权提起诉讼,后因证据存在瑕疵而撤诉,不构成商标恶意诉讼。

〖标签〗恶意诉讼|证据瑕疵|撤诉

〖案号〗(2017)沪73民终14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顺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上纬公司”)

〖案情概述〗

上纬公司于2010年3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SWancor”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3月6日。

2015年11月29日,高绿平公司、伊美尔公司签订防腐工程合同,由伊美尔公司负责高绿平公司新建项目中碳钢设备储罐的防腐维修施工,约定施工中的乙烯基树脂采用上纬公司的907号树脂。2015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将上纬公司的907号树脂变更为华东理工大学华昌聚合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华昌MFE-2环氧乙烯基脂树脂。

其中伊美尔公司使用的产品都是从顺美公司处购买。后上纬公司向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顺美公司侵犯商标权。2015年12月22日,青白江监管局至顺美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见生产上纬公司907型乙烯基酯树脂。2015年12月30日,上纬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945号案,主张伊美尔公司、顺美公司侵害其 第XXXXXXX号“SWancor”商标专用权。2016年3月22日进行的庭前证据交换中,上纬公司提供了主张是高绿平公司施工现场的照片、与伊美尔公司职工对话的录音等证据,但顺美公司认为无法确认录音中伊美尔公司职工的身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庭审后,上纬公司以伊美尔公司发生重大转变,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2016年3月30日获法院准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上纬公司提起945号案不构成恶意诉讼,驳回顺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顺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权利基础,上纬公司是第XXXXXXX号“SWancor”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有权就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事实依据,虽然上纬公司缺乏诉讼经验,对于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确有瑕疵,但可以采信上纬公司提起945号案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无捏造、虚构事实的不当行为。至于上纬公司未提供查获的产品实物,并不能由此推定被上诉人提起945号案件属于明知没有事实依据的恶意诉讼,也即被上诉人没有掌握实物证据不代表其不能依据其他证据提起侵权诉讼。

关于诉讼行为,在945号案中,被上诉人以尚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是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其的诉讼权利,不属于不正当的诉讼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上纬公司提起945号案诉讼具有一定的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没有明显不当的诉讼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超出正当维权之外的其他诉讼目的,因此不构成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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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诉讼引发的案外人诉讼的维权费用属于损害后果

——新昌县共利新颖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市科顺建材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提示〗商标恶意诉讼引发的案外人的诉讼纠纷造成的维权费用,属于恶意诉讼的损害后果,恶意诉讼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恶意诉讼|恶意投诉|损害赔偿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民终3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昌县共利新颖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共利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绍兴市科顺建材有限公司(简称“科顺公司”)

〖案情概述〗

“CPU”系“浇注型聚氨酯”的通用名称,共利公司明知该事实,依然将‘CPU”注册为商标,且并在“CPU”商标获准注册不久后,开始针对科顺公司维权。2014年2月,共利公司向嵊州市工商局举报科顺公司侵害商标权。同日,嵊州市工商局作出嵊工商检字〔2014〕40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科顺公司的防水胶泥和防水卷材产品采取查封措施,后经延长期限至2014年5月24日,最终导致该批交货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的货物延迟交付,引发案外人原潮公司与科顺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共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据,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共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科顺公司与原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律师费,二审法院认为:共利公司的举报投诉行为导致科顺公司为履行与原潮公司合同而生产的货物被查封,该批货物后因过保质期无法使用,造成了货物损失。

同时,因该批货物被查封而致使科顺公司未能按期向原潮公司交货,引发了原潮公司就此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科顺公司为应对该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也是共利公司的举报投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潮公司与科顺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交货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因共利公司的恶意投诉,导致该批货物于2014年3月26日被查封,引发了原潮公司就买卖合同对科顺公司提起的诉讼,科顺公司为应对该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与共利公司的投诉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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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提起商标诉讼导致他人货物被错误扣押的赔偿损失

——沭阳县奋进制刷厂等与喻德新、江苏佳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提示〗商标专用权人以商标侵权为由申请海关扣留和法院保全出口货物错误,依法应当承担因扣留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标签〗商标恶意诉讼|定牌加工|扣留保全|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9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佳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弘公司)、淮安佳弘五金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喻德新(佳弘公司、五金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沭阳县奋进制刷厂(以下简称奋进厂)、沭阳中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

〖案情概述〗

涉案商标“SOYODA”系厄瓜多尔的SOYODA.S.A公司2000年在该国注册的商标,使用品类为各类刷子。2010年SOYODA.S.A公司授权奋进厂生产“SOYODA”牌刷子,并由中远公司代理出口给SOYODA.S.A公司。2003年喻德新在我国申请注册“SOYODA”商标,核定在第21类商品(含刷子、刷制品)上使用。2007年该商标经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2010年在中远公司将涉案货物出口时,喻德新向上海海关申请扣留涉案货物。随后喻德新、佳弘公司、五金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涉案货物。经两审法院审理,涉案货物均不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另外,奋进制刷厂和中远公司(奋发公司与奋进厂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崔奋,两企业实际为一个企业,奋发公司系奋进厂为办理自营出口所成立。)在查封期间,为涉案货物另外支出了仓储费、保证费等,在侵权案件中支出了诉讼费用。

奋进制刷厂和中远公司认为喻德新、佳弘公司、五金公司恶意注册、恶意诉讼,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

一审原告以“恶意诉讼”为由提起的诉讼,但二审法院认为在喻德新、佳弘公司、五金公司诉奋进厂、中远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未认定存在恶意,本案并未以恶意诉讼判赔。而是以申请海关扣留和法院保全涉案货物错误为由,判决申请人应当为错误申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中,法院认定喻德新申请海关扣留和喻德新、佳弘公司、五金公司申请法院保全导致被上诉人货物不能及时出口,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以及汇率变动导致的损失,两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了喻德新、佳弘公司、五金公司的上诉。

参赛作品由上海大学2017级知识产权本科生王琳琳、陈心怡、黄瑾怡、雷梦芸撰写

供稿|王琳琳、陈心怡、黄瑾怡、雷梦芸

编辑|Z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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