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权的注册费用-国际商标权的申请原则

提问时间:2020-08-10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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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8-10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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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马德里商标申请的中心打击原则_注册

一、申请马德里商标中心打击原则对申请人的负面影响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本来是一种费用较低、手续简单、节省时间的国际注册方式,但是如果发生了“中心打击”的情况,商标注册人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可见,与注册缔约国范围受限以及指定国无单独商标注册证这两个弊端相比,“中心打击”对商标申请人而言无疑是残酷和致命的。事实上,“中心打击”原则不仅仅是对申请人国内注册未满五年的情况下,在各指定国获得保护后的一颗不定时炸弹,这一原则蔓延到的是整个商标马德里体系的各项环节。这也是一些商标申请人对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望而却步的真正原因所在。

1、国际注册前

因马德里注册必须“依附”于国内申请,这实际上给仅希望发展国外业务市场的商标所有人增加了程序和费用上的双重负担。

众所周知,商标所有人必须先进行国内申请注册,然后才能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注册。而在现实情况中,有很多申请人并没有在国内发展产品和业务的实际需求和计划,但考虑到马德里注册的先行条件,又不得不将一部分费用和精力投入到国内商标注册中。为了搭上马德里体系这一经济、便捷的国际商标申请服务,反而牺牲了商标国际权利的确立时间。并且,国内基础注册也将因不会进行实际使用,反而面临注册五年内被他人撤销的风险。

2、国际注册中

同样,从经济成本以及便捷程度来看,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的“一次申请,多国指定”本应是利好于国内申请人的。但由于中国近来年商标申请数量剧增,综合当前商标审查周期以及审查特点等实践经验来看,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一次性审查通过的平均概率越来越小。而国内商标申请被驳回、异议乃至撤销、无效的理由,在指定国并非一定成立,但不幸的是,该商标也因此而无法在其他缔约方获得保护。

3、国际注册后

一方面,如前所述,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国际注册依附于在原属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果在这五年内,无论基础注册是因原属局或法院决定撤销,还是因主动注销或因未续展而效力终止,在结果所影响的范围内,国际注册不再受到保护。

而另一方面,国际注册商标在进行转让时,商标注册人将其在某国已获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第三人,如原国际商标注册人忽视了对基础注册的维护而在注册未满五年内被撤销,受让方也将收到牵连,失去其获得的商标权。

总之,一旦发生“中心打击”,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的国际注册节约出来的费用将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希望保证国内商标权利人在指定国继续享有商标专用权,那么就需要将该商标在各个国家分别重新注册,而之前国际申请的费用和时间也就相当于全部浪费了。

二、如何应对中心打击

鉴于“中心打击”的后果过于严重,马德里商标体系也向遭遇“中心打击”的国际商标提供了权利救济的途径,即,将国际注册转化成指定国的单一国家注册。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内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国内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

简单来说,就是在已经注册的国家的国际商标自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费用,将本商标的国际注册转换为在该国家的国家注册。但是,这样一来,所花费的总费用比之前的费用总和还要多,时间也更长。更重要的是,商标权利人花了钱,但可能因为时间的问题,仍难以及时解决在指定国遇到的麻烦。

所以,为了避免“中心打击”的发生,商标权利人积极地防范比进行被动地应对显得更加重要。

对于基础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尽量选择权利稳定的国内注册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基础,并注意保存使用证据,在商标遇到他人攻击时,注意及时地维护和捍卫自己的权利。

对于基础申请商标,申请人应充分做好国内注册的准备工作,包括申请前查询以及结合及时、合理的配套注册方案,尽最大可能避免基础注册被商标局驳回或他人异议的发生。

综上,在当前马德里体系的体制下,应对“中心打击”的策略,首先要尽量做到基础申请或注册不存在瑕疵,在基础申请或注册出现问题的时候,应及时转为国家注册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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