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定义35类关于广告、销售等服务的范畴,让中国商标申请的一大乱象成为历史_申请量 以下是近几年来35类商标申请量分析: 类别 申请量 占全部申请比例 35类 12.63% 25类 7.78% 30类 5.82% 9类 5.74% 43类 4.66% 29类 4.10% 41类 4.08% 3类 3.59% 5类 3.51% 42类 3.45% 近九年来35类商标申请量和占比的神速上升趋势: 年度 申请量 占全部申请比例 2018年 12.63% 2017年 10.96% 2016年 10.67% 2015年 10.66% 2014年 8.78% 2013年 8.28% 2012年 7.20% 2011年 6.73% 2010年 6.06% 作为一个在商标行业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关于诱导企业申请注册35类的行为,早在十几年之前就有所耳闻,但那时远未达到目前这种轰轰烈烈的程度。 2017年,因天猫及京东发布《入驻资质细则》的部分内容中包含了对35类销售服务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这又一次把35类注册商标推上了神坛。从业者、商标代理机构、甚至不少律师都频频发声,指出必须注册35类,并反复重申其重要性。电商的误导规定和从业者的推波助澜,成就了35类的一次又一次申请狂欢。一时间,35类似乎已经成为包打天下的万能商标。 具体的司法实践是如何判定35类商标服务专用权限的呢? 以下是法院裁定书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民提字第38号 原审法院认定采蝶轩服务公司在面包店铺门头使用采蝶轩标识是对其于2006年5月7日受让的注册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的“采蝶轩”服务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面包店的服务类别属于第43类,采蝶轩服务公司在面包店铺门头上使用“采蝶轩”标识,不是对于其注册在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的服务商标的使用,因而不能构成正当使用。 最高法的司法判决对于35类商标的应用和保护范围具有法律规范的启发和指导意义,对于基层法院、行政管理执法和商标从业人员均起到有益的引领作用,具有司法实践的特殊示范价值。 数字最能说明问题,我建议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尽快规范和明确35类服务商标关于广告、销售服务所指的范畴,并出台相关细化的解释说明,切实纠正我国商标申请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误读和误导现象,进一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法律行为,以免继续产生大量的错误解读和盲目申请,给商标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给国家商标行政审查资源造成负担和浪费,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