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有人想把“弹幕”注册成商标!结果…… 刷剧下饭的你 会习惯性开启弹幕吗? 开启弹幕已经成为当前很多年轻人看剧时的习惯,甚至“无弹幕不欢”,其中不乏“名场面”“逮虾户”“注入灵魂”等魔性弹幕。 来回顾一下案情 ▼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幻电)于2017年9月4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弹幕”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诉争商标图样 商标局及原商评委均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其注册申请。上海幻电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点: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 ▼ 我们再来看看两个典型案例 ▼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了: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某公司在“床垫、床、弹簧床垫”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席梦思Simmons”商标,商标局和原商评委均以诉争商标所含的显著识别文字“席梦思”是床垫的通用名称,已构成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由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某公司想将“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及图”注册为商标。商标局和原商评委均以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由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最后总结: 商标也有功能属性要求! ▼ 作为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更好的营销效果,将传播热度高、吸引眼球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是商业选择的结果。但是,纵然奇思妙想层出不穷,商标的基本功能和属性不变,正所谓“商标千万条,合法第一条”。商标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谨慎和理性,避免“洪荒之力”付诸东流。 注册商标 要遵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