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无效宣告案件中“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商标权无效宣告案件中“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中华商标协会 6月23日 “王者荣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该案的诉争商标“王者荣耀”是第三人某酒业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2018年6月19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没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认为,诉争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损害了原告对游戏《王者荣耀》的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还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具有抢注商标并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的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的特点之一在于《王者荣耀》是一款手游,网络游戏产品在生命周期、营销推广策略、用户规模、玩家群体、网络效应等方面具有独有的产业特点,这些对于知名度的考量是有影响的。游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布、10月26日上线,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二者时间相距不到一个月。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王者荣耀”作为关键字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的百度搜索指数显示,2015年10月28日该搜索指数曾出现150 000的峰值,同时也有该游戏上架首日在“免费榜”排名第一以及保持持续热度趋势、游戏相关获奖情况等相关报道。可见,《王者荣耀》在上线之初短时间内即集聚了较高的搜索点击量和广泛的关注度,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王者荣耀”作为该游戏的作品名称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 基于《王者荣耀》游戏较高的知名度,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对该游戏理应知晓,且该游戏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涉及日常生活领域,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难谓善意。此外,第三人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同时担任某带有“王者荣耀”字样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可以看出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结合其他相关因素,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告的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铁臂阿童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仅为纯文字商标,并没有体现阿童木的卡通形象,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侵犯手塚株式会社享有的著作权。“阿童木”既是手塚株式会社出品的动漫作品《铁臂阿童木》的片名,也是动漫作品中主要人物的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动漫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已播出,“铁臂阿童木”、“阿童木”作为动漫作品的名称以及动漫的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故“铁臂阿童木”、“阿童木”可以作为在先作品名称以及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称进行保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该案的诉争商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案外人猫鼬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等。后该商标于201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于2017年9月13日转让给本案原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作者认为该商标损害了其对该小说作品享有的在先权益,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同名小说、电影、电视剧、游戏的名称,小说作者不能独占该作品名称的在先权益,且其关联公司已获得对该小说作品的网络剧、游戏等周边产品的开发权,在同名游戏上使用这个商标,不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对于原告主张小说作者不能独占该作品名称的在先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在先权利”是否存在,它的起算时间应截止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根据前面介绍的本案事实,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作品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出版、发行,而原告所主张的影视剧、游戏的开发等均发生于商标申请日之后。且诉争商标的申请人为案外人,与原告的关联公司后续取得的相关权利无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羊肖恩”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小羊肖恩及图”商标行政案件涉及小羊肖恩动画片,动画片的主角就是一只名叫肖恩的小羊。我们可以看到屏幕左侧的两幅小羊肖恩的动画截图,在这部动画里,小羊肖恩阳光开朗、忠诚勇敢、特立独行,又不失可爱的性格,给观众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该案原告谢某于2015年在奶瓶奶嘴等商品上注册了一件小羊肖恩的商标,大家可以在屏幕右侧看到这样一个卡通形象,一只呈站立状、头戴蝴蝶结的卡通小羊。下面还配有中文小羊肖恩及英文shaun the sheep的文字。涉案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谢某不服提起诉讼,主张作品名称等权益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不能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审理,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作品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作品本身时,则作品名称能够与特定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相关公众将其对于作品的认同和情感可以投射于作品名称之上,这时作品的权利人即可据此获得作品发行以外的商业利益,此时该作品名称可构成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在先权益。 编辑:彭小盼 校对:李晓娟 联系人: 入会联系人: 聚焦商标品牌新闻活动 欢迎关注“中华商标协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3号-“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_保护 情况下没有。113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