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标发展-广东省商标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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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专利法院管辖历史沿革

2006年,广东有8家法院可审理专利案件: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珠海中院、汕头中院、佛山中院、东莞中院、江门中院、中山中院。

201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2014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此阶段广东一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过没几天,2014年12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这个阶段广东两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中院。

2017年12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副局级建制)。管辖范围为:1.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深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深圳市辖区内除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以及垄断行政案件;4.不服深圳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这个阶段广东两家。变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201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批复同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该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除外。 注意没有除外实用新型。

而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实用新型在龙华、坪山法院基层法院起诉,二审直接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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