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关于证明商标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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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博专利人

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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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

第88题: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我国注册商标包括哪些类型?

A、服务商标

B、商品商标

C、集体商标

D、证明商标

本题答案ABCD

【解题思路】 商品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如“康师傅”方便面和“长城”葡萄酒,服务商标则是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如“新东方”教育。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这两个概念则可以这样理解:(1)证明商标的作用是为了证明一种“资格”,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就是证明这种资格的裁判员,裁判员不能上场踢球,故证明商标是给商标所有人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2)集体商标是属于某个集体的,所有者是某个集体,属于这个集体的成员都可以使用。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89题: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A、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B、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C、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D、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本题答案ABCD

【解题思路】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本质就是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显然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伪造他人商标标志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在商品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为伪造提供便利条件也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更换商品商标再投入市场属于反向假冒。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90题: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驰名商标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B、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中

C、生产、经营者可以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上

D、仅有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本题答案AB

【解题思路】 商标是否驰名属于一种事实状态,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才能提起。有不少企业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用于后面的广告宣传,为此出现了很多制造假案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为此,《商标法》作出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驰名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由有权机关来认定。商标局、商评委和中级以上法院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利。需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只有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认定。另外,北京、上海和广州这三个知识产权法院也有权处理驰名商标案件。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14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91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季节性降价

B、因转产降价销售商品

C、销售鲜活商品

D、因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本题答案ABCD

【解题思路】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季节性产品过季受就难以销售,故季节性降价具有合理性。如果企业本身就要转产、歇业,那降价大甩卖也是正常之事。鲜活产品保存期间短,如果不降价抛售,损失会更多。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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