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牛奶85℃标识为什么不侵权?_判决 光明牛奶85℃标识为什么不侵权? 一、案件事实 美食达人公司,2003年创立了85度C品牌,并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的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85℃字样,认为光明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元。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85℃字样,认为光明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元。 二、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光明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二)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光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为什么两级法院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笔者认为: (一)对于侵权认定的判定标准不同 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关键是看是否最他人的权利造成侵犯,而不是简单地对比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一审法院作出侵权判决的依据是两者存在近似,但显然忽视了商标的功能、作用和范围,商标的本质在于区分,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也主要看使用的目的,光明公司在包装盒上标注85℃仅仅是属于表达温度意义上的使用,仅是向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因此本质上还是对自身商品特点的合理描述,而不是以此作为与其他商品区别的标志。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是认为涉案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与温度标识合理使用范围属于不同领域,光明公司的使用并不具有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所以不构成侵权。 (二)对于侵权行为的主观认定不同 虽然美食达人公司的85度C品牌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上注册为商标并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同样为驰名商标,光明公司完全没有在自己的主打产品牛奶上傍美食达人公司的85度C品牌的必要,对此,一审法院没有深入考虑,导致错误的判决。 (三)对于公众市场混淆的判断不同 “新鲜工厂”商标被驳回,蒙牛的巴氏奶布局受挫! 我们技术服务 2019-11-01 “一杯牛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