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XIN及图”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的行政诉讼案例解读 “HAIXIN及图”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的行政诉讼案例解读 原创 何娟、谢有林 哲力知识产权集团 2019-03-20 【基本案情】 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公司)始建于1989年,为我国塑料家居用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历年荣获14个国家级、23个省级、多个市、区级荣誉,例如中国塑胶行业先进单位、中国日用塑料及其他塑料制品行业十强企业、中国工业创新型先进企业、中国塑料家具用品出口基地、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创新型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等。 海兴公司不服,委托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谢有林、蔡雅霜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无驳回复审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有: 1. 引证商标3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不应再作为复审商标注册之在先障碍。 2. 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商标为一个方形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中图形部分为五个白色几何图形组合,下方为英文单词“HAIXIN”,二者共同置于一个方形内。诉争商标“HAIXIN”无对应汉字予以辅助理解,相关公众无法对其准确呼叫。 引证商标三由一个圆环图案、汉字“海欣”及汉字对应拼音“HAIXIN”组成。其中,圆环图案内有一条波浪形的飘带,飘带上有汉字“海欣”,飘带下方还有几乎无法辨认的拼音“HAIXIN”,故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海欣”。相关公众会以“海欣”对引证商标三进行呼叫。 引证商标四由“一朵风格化的花”图形、汉字“海歆”及汉字对应拼音“HAIXIN”组成。图形位于左侧,汉字及其拼音呈上下结构排列在图形右侧,商标整体呈左右结构。引证商标四主要识别部分为图形及汉字“海歆”。相关公众会以“海歆”对引证商标四进行呼叫。 故,复审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三、四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原告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主张被告在复审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查时,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 京73行初108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诉争商标是一个方形的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为五个白色几何图形的组合,汉语拼音“HAIXIN”在图形下方,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海欣”、“海歆”及其图形,但是,诉争商标的汉语拼音与引证商标三、四中文部分并不存在对应关系,前者与后者的图形部分差别也比较大。因此,被告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近似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京行终2674号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1. 本案突破了《商标审理及审查标准(2017年版)》的规定,在商标审查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 ” 例如“”与“”。而本案中,诉争商标的含单独拼音“HAI XIN”,引证商标包含汉字“海歆及对应拼音HAI XIN”,若依照审查标准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但该案在明知审查标准有在先规定的情况,代理律师大胆尝试向法院主张两者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高院突破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对日后类似案件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 2. 本案充分利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和权利延伸的原则 2014年北京高院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第8条规定了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 3. 本案代理律师在商标驳回阶段就进行全案进行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并阐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针对引证商标三也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积极排除商标障碍,据此商评委在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时恰好引证商标三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因此诉争商标存在众多权利障碍的情形下,代理律师积极做出专业的策略并排除权利障碍,以尽可能小的代价帮助权利人在行政确权阶段就合理排除主要障碍,为后续的行政诉讼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