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贡茶商标之争 经典案例——贡茶商标之争 蓝天专利商标 2016-11-21 案件背景 2015年9月份,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将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及旗下8家加盟店起诉至法院,认为使用“贡茶 GONGCHA”图案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宾凯公司赔偿50万元及消除影响,要求旗下每家加盟店赔偿3.5万元。 禧御贡茶选择起诉总公司的“(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04号”及起诉加盟店的“(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03号”先行应诉,其余大部分案件都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经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样样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样样好公司的注册商标整体为左右结合,左侧为较大字体的“漾漾好”字样,右侧上部为篆书竖写“贡茶”加“GONG CHA”拼音,下部为溢香杯图案;其中,“贡茶 GONGCHA”图案占整体图形不足三分之一比例;“贡茶”一词自古有之,属于通用名称;“贡茶”作为双方图案的共同要素并无显著性;整体比较双方图案具有明显区别;样样好商标的“漾漾好”、溢香杯图案更为突出;禧御贡茶将“贡茶 GONGCHA”图案与“禧御”结合使用,仅凭“贡茶 GONGCHA”普通消费者不会将双方服务混淆。 样样好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点评 被告仅使用原告商标的部分图案是否构成侵权值得商榷,经过调查后的证据反映“贡茶 GONGCHA”确实不属于原告创作及独享,被告有能力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主张;但“御可”案对本案影响重大,因为对于法官而言,参考在先类似判例没有任何风险,作出不同判决需要较大勇气。 调查“御可”案发现,被告“御可”一审未提交任何证据,且“御可”有使用溢香杯图案。因此,禧御贡茶在案件中除了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还要说服法官“根据双方证据优势独立审理案件,切莫机械参考在先判例”。 从法律角度: 一、无论是否构成侵权,加盟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注册商标包含通用名称、图案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整体比对双方图案不会给消费者构成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商标近似主要考虑整体是否近似,但也要考虑主要部分对商标整体特征的贡献作用。“元素包含”是不能作为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的。试想,若把三千常用汉字列举打印申请注册一个商标必然是可以获得核准注册的。若以“元素包含”的标准,其他任何使用常用汉字的商标均构成对其侵权,这显然是荒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