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标所有权预提所得税-购买商标税率

提问时间:2020-08-20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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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8-20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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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公司商标使用费是否需要扣缴所得税_规定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境内使用美国公司的商标,向对方支付商标使用费,请问我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美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其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根据上述规定,美国公司向境内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全额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你公司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同时第二十七条 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明确,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

因此,你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应按特许权使用费的全额和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你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与解缴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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