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名下注册商标,真的就是“A”公司的吗? A公司名下注册商标,真的就是“A”公司的吗? 原创 王文俊律师 赢标 6月12日 日前,笔者关注并意向承接了A公司的商标咨询,情况如下: 1. 2011年,A公司成立(称之为A-2011),详情如下: 2. 2014年申请注册了四件商标,详情如下: 3.2018年,A公司注销,法律主体资格终止。 4.2019年,与A-2011名称完全相同的新公司成立,称之为A-2019,详情如下: 其中,A-2019与A-2011还有共同的股东,形式上二者存在一定联系。 问题: A-2019可以当然承继A-2011名下的那四件注册商标吗,或者说A-2011名下的那四件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所有人是A-2019吗? 笔者认为,当然不是。A-2019与A-2011在法律意义上是两家完全不同的企业法人,各自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所以,A-2011名下的注册商标权,不可能自然归属于A-2019。鉴于此,A-2019如果向拥有并继续使用A-2011名下该怎么处理呢? 针对该问题,笔者曾在本号发过一篇小文《实操 | 注册人(公司)注销后,商标权如何移转?》,讲述了公司注销后商标权移转的有关问题。 综上,A-2011公司原股东,可决议(决定)将那4件移转至指定的主体(可以是A-2019,或其他主体),并在国家商标局办理移转申请。移转申请核准后,A-2019才真正成为那四件商标的主人。所以说,法律就是法律,注册人再任性也不能想当然,不然吃亏是必然的。 小结,本案例给商标权人、商标律师提了个醒。不要也不能当然认为,公司名称与商标注册证记载一致,就是该商标的当然所有人,还需要尽调核实商标注册人与有关主体是否为法律上的相同主体。本案中的情形,有关商标在移转至A-2019之前,对A-2011名下商标没有处分权,更不能直接办理涉及A-2011名下商标的转让、许可、质押等有关申请。 作者单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