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侵权 刑事责任-公司商标侵权 股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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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丨霍尼韦尔公司“BENDIX”注册商标保护案

中华商标协会

2016-09-25

霍尼韦尔公司“BENDIX”商标保护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3、2012年6月26日,霍尼韦尔公司(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宙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坤宏实业有限公司(涉案货物的台湾订货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就侵犯原告“BENDIX”商标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4、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原告发现上海宙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无力清偿债务,与企业经营情况不符。且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原告发现上海宙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睿昕电子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两公司在人员组成、业务、经营财务方面高度混同,构成人格混同,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上海睿昕电子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5、2014年7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上海宙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霍尼韦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上海睿昕电子有限公司和被告坤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上海睿昕电子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2016年4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1、该案历时近10年,先后历经海关行政调查、公安机关侦查、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民事两审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对侵权人进行了全方位的有力打击。

2、细致研究案件材料,追加境外订货商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但对国内的生产、销售商,而且对境外订货方也加大了打击力度。

3、在本案中,以下情况被认为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丧失独立法人地位,应按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1)人员混同

两公司的创始股东相同,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执行董事、监事相同,会计、股东会主持人、记录人、换领营业执照领证人、工商手续经办人相同。

(2)业务混同

两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重合,经营过程中的产品编码相同。

(3)经营和财务混同

两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同,悬挂同一牌匾;两公司的财务人员相同,且财务账册、业务往来凭证混合存放,无法证明进行区分。

三、典型意义

首先,本案是司法实践中难得一见的适用公司法下“刺穿公司面纱”原则判决商标侵权人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对打击那些利用关联公司转移资产、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侵权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本案中,两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上海宙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了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公司债权人利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向股东进行债务追索,是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可资谋求的变通救济方式。

其次,本案法院判决侵权产品的台湾订货商承担连带责任,可谓是少见的跨海峡的商标保护经典案例,对震慑假冒侵权产品的海外中间商也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本案先后总共历时近10年,是涵盖行政、刑事和民事综合性保护国际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例,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各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与衔接,并产生了积极良好的社会效应和国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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