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核准和商标-公司名和注册商标类似能注册吗

提问时间:2020-08-27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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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8-27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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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显著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可能构成商标近似_争议

——再审申请人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贵州贵酒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案件主旨】

【案情简介】

贵酒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若干证据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主要包括:贵酒公司的贵酒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若干;贵酒公司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若干;“贵字牌”贵酒荣获1988年全国优质保健产品新星杯荣誉称号;贵酒成为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指定用酒等。

沂蒙酒业公司针对上述争议申请答辩称: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贵人道”商标多次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无任何恶意。二、贵酒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与两枚引证商标不一致,而是沂蒙酒业公司在后申请注册的另一枚商标,贵酒公司的使用行为已侵权。三、两枚已被核准注册的引证商标都包含“贵”字,可见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贵酒公司均认为沂蒙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知名度。

【法院判决】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322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沂蒙酒业公司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未提出异议,故人民法院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仅需审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沂蒙酒业公司主张争议商标在白酒上已经使用多年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问题。沂蒙酒业公司虽然提交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但其提交的证据绝大部分是宣传和使用“贵人道”以及“沂蒙老区”商标,而不是宣传和使用争议商标,因此沂蒙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关于沂蒙酒业公司主张争议商标由其多个注册商标组合而成其申请争议商标并无恶意的问题。法院认为,即便沂蒙酒业公司申请争议商标时没有主观恶意,但如果组合而成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则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也应予以撤销。

关于沂蒙酒业公司主张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两项专利后视图与争议商标一致、争议商标是这一权利的延续和合法使用的问题。法院认为,当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其中部分文字或图形侵害其他在先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等时,则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由该文字或图形组成的商标不应获得注册或应予撤销。沂蒙酒业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晚于贵酒公司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时间,故沂蒙酒业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

此外,关于沂蒙酒业公司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违反信赖保护原则以及商标授权与商标确权审查标准应有所区别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并不涉及信赖保护原则问题,商标授权与商标确权审查标准是否应有所区别与本案亦无实质关联。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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