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郭小玲 IPRlearn 2016-12-02 广东周记食品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要点提示:企业名称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结合社会文化背景、消费者消费习惯、使用者主观意图和客观效果等因素综合判定。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254号。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56号。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周记食品有限公司。 2015年3月5日,周记公司向点红点绿茗点居发出《律师函》,认为点红点绿茗点居自2014年5月成立以来,在未获得周记公司任何许可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周记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茗點居”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进行经营并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该行为已侵犯了周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正常经营和良好商誉造成不利影响,致使其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该行为也误导了广大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年3月25日,点红点绿茗点居复函周记公司,称其字号“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依法经工商注册取得,在经营过程中,其规范使用字号,突出使用的是其自主设计的“点红点绿”标识,而非突出使用“茗点居”;且与周记公司在服务场所的装修风格、工作人员着装、产品宣传单内容和样式完全不同,并认为周记公司注册商标“茗點居”中的茗点是广州地区饮食文化的代称,该注册商标显著性并不强,点红点绿茗点居注册时不知该商标,没有侵犯周记公司的任何权利。 2015年5月5日,周记公司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称点红点绿茗点居自成立以来擅自将其“茗點居”商标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进行经营并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误导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点红点绿茗点居: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其个体工商户字号中包含的“茗点居”字样,并办理相应的名称变更登记,以及立即停止在任何场合使用“茗点居”字样;2,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周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10万元。 诉讼中,周记公司提供了广州市广州公证处根据其于2015年4月20日对点红点绿茗点居经营场所有关经营情况和环境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点红点绿茗点居外墙悬挂“點红點绿茗点居”招牌,位于招牌中部为“點红點绿”四字,字体较大,“茗点居”三字(横向排列)位于招牌的右侧,字体较小,三字下方标有汉语拼音“DIANHONGDIANLV”;用作排队取号用的“叫号单”上仅标记“点红点绿”,无“茗点居”字样;餐厅菜单及宣传单等上面印有“點红點绿茗点居”字样,位于中部的“點红點绿”四字字体较大,下方标有汉语拼音“DIANHONGDIANLV”,“茗点居”三字(竖向排列)位于“點红點绿”右侧,字体较小;发票上的收款方为点红点绿茗点居的全名“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 从涉案公证书还可见,点红点绿茗点居系以“点红点绿茗点居”名义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等网站上对其特色菜等进行介绍,并提供团购服务。“美团网”上“点红点绿茗点居”项下可见如下消费评价:“今天去的是点红点绿……”、“去的点红点绿茗点居……”、“周六晚上去了客村的点红点绿茗点居……”,消费者的“晒图评价”照片的内容几乎全为粤式点心。 点红点绿茗点居为证明“茗点”实为广州地区饮食文化的代称,泛指经营粤式茶点的商家提供的茶和点心,是广州茶文化的代表;“茗点”属于通用名称,为许多商家采用,泛指广州地区喝茶吃点心的地方,广州很多商家都使用“茗点居”,提交了“广州地情网”的网页资料为证。该网页资料中“饮食消费文化”、“茶饮消费文化”等,有涉及“茶楼消费带有大众文化色彩……”,“饮茶成为广州的生活习惯相沿已久……”等内容。 二、裁判 点红点绿茗点居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称其名称中的“茗点居”是行业组织形式,而非字号,其字号或关键词是“点红点绿”而不是“茗点居”;其在宣传中使用“點红點绿”与周记公司商标中的“點”毫无关联。无证据证明周记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点红点绿茗点居其在注册、使用涉案字号的过程中主观上没有任何攀附周记公司涉案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也没有误导相关公众,双方的证据都足以表明事实上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所述,点红点绿茗点居认为其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多应当承担未规范使用自身注册字号的责任,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周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记公司同意一审判决,坚持一审起诉意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点红点绿茗点居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了作为竞争者的周记公司利益的行为。点红点绿茗点居的上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评析 四、法官思考 (一)关于“字号”法律含义的思考 研究原审原告周记公司的诉请,笔者作为经办法官首先思考的是该诉请的基础前提,即点红点绿茗点居有无将“茗点居”作为字号或字号的一部分进行使用。何为“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据此,“字号”似乎应理解为以简短的文字区别于其他企业,便于他人辨识的企业名称的简称。然而,点红点绿茗点居的法律性质并不是“企业”,而是个体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应理解为经工商登记核准的该个体工商户的完整名称。根据前述法律条文,企业字号和个体工商户字号的涵意有所不同,法官在思考和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不得不更加谨慎。 “字号”虽因经营主体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但综合整个案情,涉案纠纷终究因点红点绿茗点居在名称中使用了与周记公司“茗點居”商标相近似的文字“茗点居”而起。本案既为不正当竞争之诉,法官终究是要结合文化背景、消费者消费习惯、使用者主观意图和客观效果等因素,综合判定评判点红点绿茗点居的被诉行为有无违法《反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规定,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二)关于被诉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思考 (三)“强势”当事人维权路径对审判思路的影响 本案中,涉案两当事人经营场所都在广州市,双方不但经营范围(餐饮)相同,经营特色(粤式茶点)也相同,竞争激烈可想而知。周记公司因成立更早,品质相对有保障且为连锁经营,在本市及周边地区的行业内小有盛名,作为原审原告在诉讼中“自带霸气”。点红点绿茗点居成立时间短,艰难创业阶段即称被告,诉讼“气质”婉约而低调。单从当事人表面“气质”看,周记公司指控点红点绿茗点居攀附其名气不正当竞争似乎理直气壮。诉讼前,尽管周记公司曾在寄发的《律师函》中指称点红点绿茗点居的涉案行为属侵害商标权兼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起诉理由中也援引了《商标法》和《反法》的相关规定,但周记公司真正并未指控点红点绿茗点居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提起的仅是反不正当竞争之诉。然而,根据一审法院判决主文,可整理法官的审理思路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一审经办法官是否被“强势”当事人诉讼策略误导并未可知,但已足以引起笔者的自省:不论当事人诉讼势力强弱对比如何,维权路径如何,民事法官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立足案由和案情作出司法判断,避免先入为主。 作者:郭小玲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本平台推送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以及互联网侵权等案例分享以及知识产权热点资讯等相关干货文章、每月推荐知识产权相关课题培训班或研讨会以及国际交流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本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