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名与已注册的商标名称相同,构成侵权? 企业取名与已注册的商标名称相同,构成侵权? 原创 恩辉知识产权 膜法天地 5月29日 原告孙某诉称: 被告辩称: 据查,原告已对上述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已审理终结。裁定:争议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由此可知,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的请求,但是对原告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喜多屋”作为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并未支持。 那什么情况下企业将他人已注册商标用作名称字号使用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也就是说,并不是企业名称与已注册商标相同就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侵权,主要还是看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是否具有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的恶意、在先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当然,上述这些都是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支撑的,如果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主张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