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假冒商标罪员工会判刑吗-公司法有无规定商标能否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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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原创 乾领研究院 专注刑辩

1月5日

由于目前在民行刑的立法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注册商标的侵权案件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

“若注册商标所有人未实际使用其所注册的商标,而侵权人未经允许使用了这一商标,且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其他严重情节时,能否认定该侵权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针对这一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见解。但司法实践中,审理法院给出了相对一致的回答。

学理上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见解

1

侵犯“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行为构成犯罪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入罪标准数额时,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这一侵权行为已经满足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侵犯“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行为不构成犯罪

持另外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时,法院只会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这一行为在民事侵权领域属于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律不应当将一种民事上的轻微侵权行为规定为犯罪。

若在刑事审判中,反而将该行为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侵权人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则既不符合刑法的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和刑法作为最后一道法律防线的功能,也不利于形成一个层次分明、合理有序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在审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时,几乎都一致认为注册商标未使用,并不影响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

司法案例1【(2012)闵刑(知)初字第70号】:

在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特别指出涉案商标虽已数年未使用,但并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系有效商标,理应与其他有效商标一样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人宋某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欺骗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案例2 【(2014)延刑初字第349号】:

在新乡市利民水泥建材厂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乡市利民水泥建材厂及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针对本案辩护人提出的涉案注册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的抗辩事由,法院认为由于同力公司对其所使用的“同力”二字及握手图案分别进行了注册,均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构成本罪,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

司法案例3【(2015)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00001号】:

在谭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松鹤”水泥商标在2007年已经停用,宜都达奥工贸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7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告人假冒“松鹤”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宜都达奥工贸有限公司自2007年7月起至今未使用“松鹤”商标属实,但法律仍严禁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其商标的行为。辩护人提出的假冒“松鹤”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但鉴于“松鹤”商标长期未使用的现实情况,谭某某的行为未给商标注册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本院在决定主刑和附加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根据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在定罪方面还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将其认定为犯罪。而在量刑方面,会将侵犯的注册商标未使用这一情节纳入考量范围。

结论:

尽管对于侵犯“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学理上依旧存在争议,但是目前司法实践则普遍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并没有将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因此,对于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案件,在民事侵权中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刑事领域中,只要满足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标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方面与侵犯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有所区别。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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