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卖商标交税吗-公司卖了商标转到自己名下

提问时间:2020-08-29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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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湖公证处|助力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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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湖公证

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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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是国家“硬环境”和“软环境”的综合体现,对于激发企业创造力和发展力具有重要意义。湘湖公证处与企业的合作由来已久,如授权委托书、商标转让声明书、证据保全、人才保障房的现场监督等等。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公证处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和工作方法,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助力当地最佳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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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NO.1 继承公证

一大型企业负责人的去世,不但意味着企业领导层的变动,也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决策,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名下的资产也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合法的转移到继承人的名下。

日前,萧山某著名企业家去世,受到了全国各地的广泛关注。该企业的代理律师向湘湖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根据代理律师陈述的情况是:被继承人的配偶还健在,共有四个子女(一个儿子,三个女儿),长期不在一起,除了有关企业的资产尚未办过遗嘱,其他的财产已经立过遗嘱。

意识到偌大的一家企业需要正常运转,必须尽快办理继承公证,确保其继承人行使权利合法化。但当时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很大一部分还没有准备齐全,鉴于情况特殊,公证处果断决定先办理继承公证,缺少的相关材料可以在出证前补齐。

因为该企业家去世影响甚大,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麻烦,以及对一些商业秘密的保护,继承人要求上门办理公证。由于被继承人的两个女儿第二天下午就要去美国,所以必须第二天上午就办理好相关公证手续。

在时间十分紧迫的情况下,处领导立即调派了公证人员着手准备相关材料。根据律师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受理了继承公证,并对上门办理所需相关材料反复检查,确保不出一点问题。

公证人员前往继承人家中办理了继承公证。在办理过程中,由公证员告知了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的相关权利及义务,并对继承人说明各项财产的继承与放弃情况,在继承人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和笔录等材料,并通过拍照的方式将现场情况记录下来。

案例启示:

继承公证一直是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继承的难易复杂程度也有很大的区别。被继承人是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股股东,那么对他财产的继承,就不只是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么简单了,它间接地影响着该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及工作部署等方面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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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NO.2 保全公证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人士对知识产权的不断认知,都有意识地尽量不对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权,但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2018年7月的一天,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急匆匆的来到湘湖公证处,称其公司是国外某公司的某粮油品牌产品和服务商标的独家进品商,现该公司发现在某宝网上的某店铺内有卖该粮油品牌的假货,这一行为不仅已经让其公司收到很大的经济损失,更使广大的消费者受到身体上的伤害。

该委托代理人声称,其从网上通过观察发现,该假货之所以卖的“紧俏”,第一是因为价格上有一定的优势,该店铺内出售的价格远低于他们公司的进货价,故而从销量上看,该店铺的销售量一直“遥遥领先”,第二是因为该店铺在描述该粮油品牌的质量往往用“正品”、“假一罚十”等等用词,所以,该粮油品牌的假货不仅对其公司、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上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因为粮油是吃进人肚子里的,如果消费者吃坏身体,更是得不偿失,故而前往我处申办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处了解该情况后,认为刻不容缓,随即指派公证员对当事人申请的网页及购买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案例启示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本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商标侵权。很多企业在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往往变得不知所措,或者直接与侵权人联系,告知其已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熟不知这样不仅打草惊蛇,对后续的处理结果也并非有利。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该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由于有民法上的规定可以增强其证据的效力,提高证据被采用的可能性,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都能起到较好的作用。让侵权人“无可话说”,使自己“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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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NO.3 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甲方北京某公司是北京一家知名企业,为开拓杭州房地产市场,欲购买一家房产项目公司直接借壳打入杭州市场。乙方1为本地研究、开发、制造、经销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等管道的专业公司;乙方2为本地房地产开发、经销建筑装饰材料等产业的综合性公司。乙方1、乙方2共同出资成立了目标公司——杭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转型升级,正有出售目标公司的打算。

经过两个多月的洽谈协商之后,甲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乙方1浙江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乙方2杭州XX管业有限公司(浙江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比25.5%,杭州XX管业有限公司占比74.5%,)订立了股权转让合同。为了保证各方合同的履行以及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公证处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公证,并将合同价款4亿多元按照合同约定提存至公证处提存账户。

因合同涉及的标的数额巨大,乙方对甲方的履约能力存在疑问,遂要求甲方提供履约保证,于是甲方的母公司丙方某x集团有限公司为甲方提供担保,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分三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是进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在完成合同公证的当日甲方应将5000万元支付至提存账户,前述资金的提存期限为90天。

甲方可在2018年4月16日前要求公证处将提存账户中的部分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作为本合同定金,乙方在收到前述款项定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委托银行向甲方出具等额《履约保函》;第二阶段是进行第一次股转,即乙方按合同约定为甲方出具保函后(如甲方故意不接收保函的,由乙方送到公证处即视为送达甲方),在2018年4月30日前,甲方应向提存账户支付2亿多元股权转让款;第三阶段是进行第二次股转,即自第一次股转变更登记满6个月且乙方已完成一期项目税务清算(乙方按照税务部门开具的交税通知单缴纳相应税款即为完成税务清算)的,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提存账户支付1亿多元股权转让款。至此,合同标的金额4亿多元全部提存至公证处提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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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NO.4 涉外公证

公证法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萧山本土一上市企业员工缪先生带着一位外国友人和一沓西班牙文文件来到湘湖公证处,要求申请办理公证。当时接待人正是该处资深公证员。问清事情的原由,原来该公司欲参加中美地区的工程招投标,同来的外国友人是巴拿马律师,相关文件均为律师根据巴拿马招标方的要求拟定,因当时巴拿马尚未与中国建交,故办理该国招标需要的公证书有何要求,无从参考。

通过翻译,公证员从律师口中基本了解了相关情况,并根据其他国家在招标方面的要求,建议该公司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司简介》、《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类公证,承建过的如机场及体育场馆等重大建设工程的业绩公证,因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需要办理的相关授权委托书公证,以及组成联合体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公证。但招标时间紧迫,缪先生带着巴拿马律师几乎天天蹲在公证处,一方面希望能尽快出具公证书,另一方面律师对相关文件改了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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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正、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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