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间商标转让流程-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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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行为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设立公司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行为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原创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2017-11-30

【审判规则】

行为人设立的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标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同类商品,并将其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予以对外销售,该行为同时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同时,因行为人系以从事犯罪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故不应当以单位犯罪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对行为人给予刑事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公司 生产 销售 注册商标 相同标识 同类商品 构成要件 数罪并罚 犯罪活动 单位犯罪 自然人犯罪 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宗X贵、黄X安于2007年11月共同出资成立了油脂公司。2008年8、9月至2011年9月4日期间,宗X贵、黄X安购买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并雇佣多名工人在油脂公司内部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然后将上述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销售。同时,宗X贵、黄X安将其购买的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对外销售。陈X孝等人明知油脂公司生产的食用油系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产品,仍接受宗X贵、黄X安的雇佣,负责假冒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作。经查,宗X贵、黄X安生产、销售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的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9 249 759.5元。期间,刘X勇等人明知油脂公司生产、销售的食用油系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产品仍多次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达数百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以宗X贵、黄X安、陈X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刘X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XX等二十四人亦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设立公司,从事生产、销售标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同类商品,并将其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对外销售,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否追究该公司的责任。

【审判结果】

经一审法院判决,本案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判决:宗X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万元;黄X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万元;陈X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刘X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七万元;XX等二十四人亦分别判处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及数量不等的罚金。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宗X贵、黄X安成立油脂公司后,随即购买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标识,并雇佣员工生产、销售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的食用油,同时宗X贵、黄X安还对外销售其购买的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其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则符合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故此,上述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宗X贵、黄X安系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设立油脂公司,该公司成立之后主要从事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故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宗X贵、黄X安作为油脂公司的设立人,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设立油脂公司,从事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等犯罪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数罪并罚。同时,陈X孝明知油脂公司从事上述犯罪行为,仍参与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数罪并罚。此外,刘X勇等人在明知油脂公司生产、销售的食用油系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买并销售,犯罪数额达数百万元人民币,故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宗X贵、黄X安、陈X孝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刘X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信息】

【罪 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2013年10月22日)

【部门体系】 刑法总则

【检 索 码】 P0714+7160HA++++0413B

【审理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XX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宗X贵 黄X安 陈X孝 刘X勇 XX等二十四人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X贵。

被告人:黄X安。

被告人:陈X孝。

被告人:刘X勇。

被告人:XX等二十四人。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宗X贵、黄X安共同出资成立油脂公司,自2008年8、9月份至2011年9月4日期间,雇佣多名工人在其公司内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同时将购进的非法制造的“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对外销售;在明知宗X贵、黄X安生产的食用油系假冒的情况下,被告人陈X孝等仍接受雇佣,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9 249 759.5元。2009年底至2011年,被告人刘X勇等人在明知宗X贵油脂公司生产的“金龙鱼”、“鲁花”食用油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并销售,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人民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宗X贵、黄X安等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并且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以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宗X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50万元;被告人黄X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50万元;被告人陈X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刘X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7万元;其他24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了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数量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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