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 和员工有关吗-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提问时间:2020-08-30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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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8-30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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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应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的知识产权法原则,分别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今天京师企服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案情]

被告人熊某某本来是璜时得公司的员工,后因为某些原因所以被该公司除名。但是从2007开始被告人熊某某就在鄂州市租房生产粘合剂,由熊某某其子印制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外包装彩印圆罐,并伙同其子生产、销售假冒璜时得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璜时得”粘合剂产品。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熊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原告人璜时得公司亦以熊某某和其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法院决定一并审理。

但是熊某某及其其子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看法]

本次的犯罪主体就是我们的熊某某及其其子,他们以营利为目的,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并且用其商标来生产和销售“璜时得”粘合剂产品,其情节已经达到了犯罪标准,触犯了刑法。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评析]

本次的案件其实就是一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充分体现除了我们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双重功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均是基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或者犯罪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同一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可能只构成民事侵权,也有可能既构成民事侵权又构成犯罪。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且法院决定一并审判,即形成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附带审理民事诉讼,相当于是一种“诉的合并”,但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中,刑事责任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确定又有明显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应当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情节相称。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当根据其行为危害性的大小以及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来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做到罪行、罪责和刑罚三者相适应。就本案而言,对被告人熊四传定罪和量刑,必须严格依据法院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来确定,二审法院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较之于一审法院有较大幅度减少,这正是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和罚金予以改判的原因。但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绝大部分的侵权案件无法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故相关法律作出了人民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的规定。例如,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原则分别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次案件的二审法院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来看只能认定熊某某刑事责任的依据但因其不是侵权人的全部获利或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失,所以不能成为民事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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