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查到一万个假大牌商标怎么样-公安部最高检关于商标侵权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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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廉价酒冒充高价酒,这起公安部督办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在福建宣判

兰陵美酒郁金香,玉碗盛来琥珀光。

但使主人能醉客,不知何处是他乡。

有事没事,约上三五好友,畅谈人生、欢饮美酒,是人生一大乐事。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瞄上了不同品牌酒水的市场差价,玩起了“狸猫换太子”的把戏,使用廉价酒冒充高价酒出售牟利。

近日,这起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假冒飞天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赖茅等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案,在福建三明尤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

案件回放

廉价酒假冒充高价酒

2009年,被告人周某某开始经营酒水生意,在经营中,她认识了一酒厂老板熊某某,发现该厂生产的酒品质不错,口感好,就萌发了以此酒冒充知名品牌酒赚取更多利润的想法。

被告人周某某先从冒充赖茅系列酒做起,买来赖茅系列的酒瓶、包装盒、箱子等,由熊某某酒坊灌好酒、包装完后再进行销售。

尝到甜头后,被告人周某某租用一个仓库存放购买的飞天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剑南春、赖茅等假酒,进行大量销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梁某某的金额达227.04万元,获利10余万元。

为牟利夫妻一起售假酒

2010年,在四川成都一个酒会上,周某某认识了福建省尤溪县的梁某某。梁某某得知周某某手上有很多品牌假酒,口感都挺好,不容易被发现,而且报价也符合他心理价位,两人就互留电话。

2011年以来,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通过物流等方式以低价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等系列白酒予以经营销售,销售给福建三明的吴某某、漳州的黄某某、尤溪的刘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716.09万元,获利350余万元。

2017年3月28日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其丈夫梁某某经营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等系列白酒的情况下,仍帮助其一起经营销售,销售金额达111.73万元。

案发后,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储存酒的仓库中查获扣押564瓶贵州茅台酒、70瓶五粮液、113瓶国窖1573、114瓶剑南春、96瓶水井坊、36瓶50年赖茅、108瓶30年赖茅、78瓶15年赖茅、84瓶标记有庆祝香港回归的赖茅、54瓶内参、12瓶标记有人民政府的茅台。经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送鉴的剑南春白酒所检项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案件审理

尤溪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716.09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53.56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227.04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27.27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11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三人犯罪情节,被告人梁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林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虽然没有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但明知这些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却仍予以销售,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故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