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标(要有图片和名称) 稻子的图片 设计关于粮食类(大米)的商标名称与图案设计 “商标法” 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鲜明的特征以便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 商标注册人有权表明“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 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与特定地点的名称或名称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标志性建筑的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它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具有其他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具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第12条如果商标申请带有三维商标的注册,则仅是基于产品性质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产品形状或赋予产品实质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未经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容易造成混淆,并且未经注册和禁止从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不同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误导公众,并导致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损坏可能未注册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