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怎样办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同意商标局关于注销或者不注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审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复审决定,《商标法》第55条即告失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决定和复核决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