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2015年适用于国际吗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案件审判中法律管辖权和适用范围的解释 (在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上通过) 法律解释[2002]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正案》)已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1日生效。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将尝试解释以下有关商标案件中法律管辖权和适用范围的问题: 第1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商标案件: 1.对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或裁定不满意的案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的案件; 3.商标专有权所有权争议; 4.有关商标侵权的争议案件; 5.商标专有权转让合同争议案件; 6.商标许可合同争议案件; 7.在提出诉讼之前,停止侵犯商标专有权; 8.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 9.申请审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 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的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下裁定,以决定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其管辖权。 本解释第1条第2项所列的初审案件,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其辖区的实际情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较大城市中的一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商标纠纷。第一个例子。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商标侵权专用权的处理申请,并对商标专有权的损害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接受。 第4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后作出审查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核决定或裁定不满意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除非本解释另有规定,否则第5条在决定修改商标法之前发生,该商标法是经修订的商标法的第4条,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项目1(2),(3),(4),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应当审查《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在其他情况下,适用修正前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6条如果当事方对实施商标法修正案的决定已使用了一年的注册商标有争议,并且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修改前,应由《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款规定的提交申请的期限;如果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时,商标注册的执行期限不超过一年,则适用《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申请期限。 第7条对于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之前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制止侵权行为或保存证据,然后再提起诉讼。决定的执行对于措施,应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 第八条如果在执行商标法修正案的决定之前发生了关于侵犯商标法的判决,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有效判决,请参阅第56条。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除非本解释另有规定,否则在执行《商标法修正案》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中,涉及在实施该决定之前发生的民事行为,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应适用;经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应适用于该决定执行后发生的民事行为;涉及在决定执行前发生并持续到决定执行的民事行为的,应当分别在修正案之前和之后适用《商标法》的规定。 第10条:人民法院已受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仍应审查当事人的民事纠纷的事实。 试分析比较2015年新《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杰出律师团队现在简要介绍和分析新《商标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1.增强诚信原则 修改要点:新的《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已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是提倡市场主体在从事与商标有关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规范日益猖ramp的商标注册活动。可以预见,在将来的商标确认和权利保护案件中,该条款将作为底线条款被广泛应用。 2.禁止因知道他人已因商业交易而使用商标而蹲下商标 修改要点:新的《商标法》第15条增加了第二段:“申请注册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另一人与上一段所指定的没有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并且知道该另一人的商标存在,并且另一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会被注册。 ” 影响:添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抢先注册已经被他人使用的商标。根据原始规定,此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它可以更有效地抑制商标抢注的频繁发生。 3.加大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增加侵权赔偿额 修改的要点:新的《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规定了恶意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情节严重。赔偿金额应在商标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同时,新的《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项理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酌情将法定赔偿金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更改主要是针对以下事实:版权所有者在实践中保护权利的成本过高,并且权利保护通常能带来回报。该修正案将在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商标侵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者的举证责任 修正的要点:新的《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尽力证明与之相关的书籍和材料时,人民法院将确定赔偿额。侵权主要归侵权者所有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书籍和材料。如果侵权人没有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书籍和材料,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来确定侵权赔偿额。 的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所有者在要求获得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上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对打击商标侵权具有积极意义。 5.添加有关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修订重点:新的《商标法》规定:“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对于涉及单方面当事人的商标确认案件,新的《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判期限,对涉及双方的审判案件增加12个月的期限。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能为三个月或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订 13.在第21条中增加一条:“商标的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建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4.将第19条和第20条合并为第22条,并修改如下:“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的类别和名称。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同一申请中为多种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有关文件,例如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或以数据形式提交。” 15.将第21条更改为第23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需要获得在批准的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则应单独提出注册申请。 。” 16.将第23条更改为第41条。 17.将第27条改为第28条,并修改为:“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如果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应给予初步审查公告。 ” 18.在第29条中增加一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需要解释或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解释或修改。申请人没有任何解释或修改均不得影响商标局的审核决定。 ” 19.将第30条更改为第33条,并修改如下:“对于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已进行了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先前的权利持有人和利害关系方认为:违反第13条第2款和第3条,第15条,第16条,第1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末无异议的,应当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 20.将第31条更改为第32条。 21.将第32条更改为第34条,并修改如下:“对于已被拒绝但未宣布的商标,商标局应将商标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的申请人注册如果您不同意,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2.将第33条更改为第35条,并修改为:“如果对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的反对,并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3.将第34条更改为第36条,并修改为:“在法定期限到期后,当事方将拒绝对商标局拒绝该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拒绝注册,或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该申请决定,不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二十四。将第4章的标题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更改,转让和许可”。 二十五。将第38条更改为第40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过期且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遵守规定。进行更新程序;如果在此期间无法处理,则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从商标的上一个有效期后的第二天算起。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宣布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二十六条,将第39条更改为第42条,并在第2和第3款中增加两段:“如果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将其视为同一商品在市场上注册的相似商标,或者在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于可能引起混乱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商标局将不会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将第四十条更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段修改为:“如果允许任何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则许可人应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告商标局备案。 ,由商标局的公告。未经申请,商标许可不得针对善意的第三方。 ” 第二十八章,第五章的章节名称被修改为“注册商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将第41条和第43条合并为第44条和第45条,并修改为: “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或者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商标第44条,该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三十,删除第42条。 31.在第46条中增加一条:“在法定期限届满时,有关当事方不得申请复审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复审商标决定。评审委员会,维持注册商标或声明如果关于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则商标局的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有效。 ” 三十二。在第47条中增加一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布无效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宣布。从一开始就认为专有权不存在。 三十四。将第44条更改为第49条,并修改为:“在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本人的姓名,地址或其他注册发生问题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35,删除第45条。 36.将第46条更改为第50条,并修改为:“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布无效或在到期时不予续展,则应将其撤销,宣布无效或取消。从该日期起一年内,商标局将不会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