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原件: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指导方针和政策],[原件: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业行政法规政策。 (2)负责各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单位,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市场实体的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原件:注册单位名称,审批事项,签发相关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活动的责任。 (3)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原第(5)条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标准化管理和监督。],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场交易[以前(4),第1段]以及在线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 (4)承担监督和管理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旧第(2)款)和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组织维护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并进行调查的责任依劳动分工处理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原第(4)款第3款]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报告接受,处理和网络系统建设等,并保护运营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第4条第(4)款] (5)负责调查和处理非法直销和传销计划[前(3),第二款,第4部分],并依法监督和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商及其直销活动。 (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以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行为(价格垄断除外)原文:调查和处理垄断,]。依法调查和处理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和走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原:第(6)条]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开展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组织拍卖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原始第(7)条的内容未更改] (9)指导广告业的发展[此职能于1998年划归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并已分配了三个计划],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前条第(8)款,减少第二段:调查和处理非法行为]。 (10)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保护商标专有权,依法调查商标侵权,处理商标纠纷,加强对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原件:第(9)条],负责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的注册,归档和保护。 (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发布市场主体基本注册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以提供为政府决策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服务和监督个体工商户的商业活动以及[取消“个人合伙”]私人企业。[原始第(10)条依法组织和监督了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商业活动。] (十三)在工商管理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原件(12)] (14)领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原始文章(十一)] (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原件(13)] 2.内部组织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建立了13个(以前为11个)内部机构(在局一级)。 (1)办公厅。 负责组织的信息,信息,统计,保密性,安全性,来信和拜访等工作;负责组织的财务,资产管理,公开政府事务,新闻发布等工作。[取消:协助主席团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密管理和会议组织;进行全面调查并协调总体调查;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系统统计和财务工作;审计监督。] (2)法规部。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法规;组织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听证会,承担或参加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回应和补偿工作;负责监督该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取消:研究和制定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计划,组织法律宣传和培训,并指导该系统的法律工作。] (3)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原公平贸易局] 拟订与反托拉斯和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具体措施和措施[原文:有组织和执行];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调查和应对市场,商业贿赂,走私和其他走私及其他经济体中的不正当竞争对于违法案件,要监督和监督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 (4)直销监督管理。[新] 制定直销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禁止传销;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调查和处理重大违法直销和直销案件;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付传销。[向原公平贸易局(合并传销处)提交的原始报告的部分功能] (5)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在服务领域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处理和网络系统建设工作。[取消:组织调查和起诉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VI)市场法规管理部。 制定具体措施和措施来规范市场秩序;进行标准维护[原件:依法组织]各种市场运作命令;进行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经纪和拍卖的注册;调查和惩处合同欺诈等非法活动;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和指导市场的特殊治理。 (VII)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新] 制定针对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措施;组织实施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处理和处理流通中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调查与处罚。 (8)企业注册局。 为企业注册管理准备具体的措施和方法;组织指导[原名:组织管理]企业注册管理;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企业登记,监督检查其登记活动;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国家企业注册管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以及国内企业注册信息的分析和公开。 (9)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局。 拟订[取消:规则,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并对登记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信息的分析和披露。[取消: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中的登记和监督。] (X)广告监督管理部。 制定和执行广告业发展计划,政策措施;制定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原名:组织和实施]广告活动;组织和监控各种媒体广告发布;调查和处理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以前:广告协会]。 (11)个人和私人经济监督管理部。 调查研究个人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管理,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方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监督和管理;组织和指导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调查和惩罚无牌经营;指导个人劳工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12)人事部。[前人员教育部]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团队建设等工作;承担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小组双重管理有关的事务;[取消:研究制定工商管理系统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奖励工作;] (十三)国际合作部(香港,澳门和台湾办事处)。[前外交部] 在工商管理上发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进行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机构党委负责北京市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工作。 退休干部办公室[新增]负责组织的退休干部的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的工作 3.其他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和管理等行政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纠纷等行政职能。干部管理办法不变。其他附属机构的设立,职责和准备另行指定。 IV。附则 这些规定应由中央组委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应由中央组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注:红色部分是新添加的内容,绿色部分是更改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