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首刚钢铁贸易公司的使命是什么? 以行业健康发展为己任。 帮我起个好听的钢铁贸易公司名称 只需使用您的地点的名称,看看武钢,首钢,鞍钢,马钢,然后听一下,然后添加一家贸易公司。我觉得你是钢铁厂的一员 怎么在无锡注册钢铁贸易公司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要怎么写 亲爱的大学长凳: 作为被告xx的代理人,我对本案表达了以下代理意见: 1.此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主张被告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第3款:“伪造或未经授权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徽标或出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徽标;”特别可以认为,被告的商标侵权是“未经许可制造注册商标”。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未经授权制造注册商标”的要求,并且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因如下: 1.侵权人的索偿状态是故意的,因此可以将其称为“未经授权”,而过失也不构成“未经授权”。另一人委托被告人印刷有关商标。没有主观意图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而且,原告和被告属于不同的行业,没有竞争关系,因此不存在侵犯原告注册的可能性。故意商标权。 2.被告没有制造行为。所谓注册商标的生产是从“无”到“拥有”的过程,也就是说,制造商不拥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案,而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案来重新设计该商标,即是,制造业注册商标实质上是一个“模仿”过程;注册商标的印刷是一个从“具有”到“具有”的过程,即存在他人的注册商标设计,并且商标被印刷,因此被印刷。商标过程实质上是“复制”过程。因此,被告对有关商标的印刷不是制造注册商标的行为。 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限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且在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与注册商标不同或相似的商标。或类似标志并不构成侵权。类似地,当确定“未经许可制造注册商标”是商标侵权时,还应考虑商品类别,否则可能会得出矛盾的结果。例如,A未经许可就制作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并使用他以“钢铁”类别出售该商标。根据“商标”,由于原告的注册商品所批准的“钢铁”类别和“食品”类别完全不同该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未经授权制造注册商标+使用+不同类型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被告“未经授权印刷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那么该法律是不合理的。因此,被告认为,在认定“制造的注册商标”为侵权行为时,应隐含一个条件,即“必须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未经许可制作的注册商标”,并且在此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案件印刷的注册商标应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 2.有关被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有两种方法来识别驰名商标:(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法院在诉讼中的司法裁定。目前,工商局和法院都未将被告的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被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确定该商标是否驰名:(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由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因侵权引起的商品销售减少或因侵权引起的注册商标产品的单位利润产品的减少额由人计算。 “换句话说,原告的侵权损失=由于侵权或侵权商品的销售而导致的商品销售减少*注册商标产品的单位利润成倍增加,但由于涉及的纸箱没有进入市场,因此不会影响原告产品的销售,也没有侵权产品的销售,因此原告的侵权损失也很大零。 综上所述,根据“收入侵权”和“侵权损失”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为0,因此确定了“收入侵权”和“侵权损失”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采用法定赔偿。 3.即使适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范围也已确定 (1)法定赔偿和“收入侵权”法以及“由于侵权造成的损失”法。尽管这三种方法的计算方法不同,但最终结果应尽可能一致,即,所有这些都应通过“实际损失”来衡量,这与该标准有太大差异。如上所述,原告的实际损失实际上为0,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赔偿原告。 (2)如果要赔偿,也要确定赔偿金额的上限,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共印刷了2,000个纸盒箱,每个纸盒1.95元,总计3900元。考虑到印刷行为的利润不超过10%,被告的总利润最高为390元。 因此,即使适用法定赔偿,赔偿范围也应在0-390元之间。 4.如果合议小组要申请法定赔偿,除了上述赔偿范围外,还请注意以下因素: (1)原告主张的“中国老字号”和“名牌产品”属于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与本案无关。 (2)尽管原告已多次获得上海驰名商标,但请注意合议庭:(a)上海驰名商标的名称已于2008年进行了评估。目前,它不是上海市著名商标; (b)《商标法》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这意味着驰名商标未在国家一级得到认可,因此,上海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受法院的限制。力。 (3)原告的公司成立于1998年。在原告成立之前,相关商标的声誉与原告无关。 (4)原告还在法院承认,仅涉及该案的货物将被挤出市场,这意味着,如果不出售所涉货物,对原告也不会造成损害。 (5)尽管被告无法证明委托人的存在,但根据案情和审判期间原告代理人的表现,被告可以合理地怀疑原告是“网络钓鱼式欺诈”。根据审判实践,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但在有相当大的疑问时,法院也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否则可能会重复同样的事情。总而言之,被告认为,其行为仅违反国家行政部门的规定,不会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被告不再对原告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已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被告已受到应有法律的处罚,并承认自己的错误。在今后的生产管理活动中,他将严格遵守法律,加强管理,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被告的经纪人:xx 以上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代理词样本,可用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