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的商标名称作为店面招牌的名称算侵权吗 店面的招牌用的是公民的姓名算不算侵权? 以下答案仅供参考,仅适用于一般情况。要获得更多专业建议,您需要签署一份佣金协议。 名称权限通常与用户密不可分。如果它不是冒充者,例如上学或结婚,只要您能想到的话,任何奇怪的名字都可以用作商店的标志,因为世界上有很多这样的名字人们,各种语言的词汇量是有限的,并且碰巧使用相同名称的可能性太高了。例如,黄尧士是金庸笔下的角色,但淘宝上有人在出售这种品牌的香皂而又不互相影响。除非它是像约旦这样的非常知名的名称,否则如果滥用它很容易引起争议,因为它可能是由有商业头脑的人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因此申请人拥有专有使用权,但是连商标都有除非在中国(例如海尔)是众所周知的商标,否则在中国(不一定在美国),日本也不一定要保护区域性,但这还取决于相应的国家法律的规定。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各国的商标法。 如果您在看了这么多书后仍不理解它,建议您阅读几次。不要问我,只需接受答案并说谢谢。 用别人的商标名称作为店面招牌的名称算侵权吗? 犯罪者未经商标所有者的许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扰或阻碍商标所有者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损害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垄断(专门商店)企业名称和商业招牌的通知》第2条中明确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其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卖店,专卖店的公司名称或商业标志。对于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些服务的网站,您需要解释这家店在处理商品和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以使用诸如“我们的商店维修×产品”,“我们的商店销售×西装”之类的叙述文字。字体应相同,商标部分不应突出显示。 ”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犯罪者由于其过错而侵犯他人的公民权益,并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假定犯罪者有过错,如果犯罪者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如果犯罪者损害他人的公民权利,无论犯罪者是否有过错,法律都规定,他应根据其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营业执照登记名称跟店面门头所使用商标的名称不相符,违法吗 您的问题是一个相对普遍的问题。这是特许经营的问题,商标许可的问题。 关于专营店规模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连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上述问题没有可操作的规定。 一些地区规定,专营商店可以具有自己的字体大小,同时其招牌可以具有专营商店的商标,但是: 1.公司法人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连锁总部的全名,但是名称(大小)必须标有“ join”。如果连锁总部没有字体大小,则应使用连锁总部的全名。在名称(大小)的组织形式之前添加单词“ join”。 2.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或无法人资格的个人法人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经连锁总部批准,可以使用连锁总部的名称,但不能使用名称使用连锁总部的全名;如果连锁总部没有字体大小,请使用连锁总部的缩写作为字体大小。如果使用连锁总部的简称作为字体大小,则该名称必须标记为“ join”。 分析: 您的问题可能是:您和加盟总部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已得到当地工商部门的批准?如果获得批准,当地工商部门应允许使用连锁店规模 ========================= 于10月13日添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事宜的通知》(工商企业字[1997]第147号),在第2条中作了规定。 “由总部设立为股东或没有资产关系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用合资企业或获得特许权来使用总部的商标,规模,运营技术和总部商品销售的商店,并根据合同共同经营。 ”是文档所识别的链模型。也就是说,您的连锁经营是合法的,这仅取决于字体大小。 第5条规定:“总部的全资或控股股份所建立的配送中心和商店可以使用总部名称的字体大小。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商店可以是总部。经总部批准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体大小。您可以在总部名称中使用“链”一词;配送中心和商店的名称使用总部的字体大小,也可以使用“连锁”一词;“链”。 ” 注意!!!-您与总部的关系属于第5条所述的“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商店” 但是,由于各地都有特定的规定,并且最终裁决也由工商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建议您直接咨询工商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