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还可以司法认定吗 2017 1、两者的认定机构不一样。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 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就法院来说,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如果我的产品注册了第7类商标,第35类商标被别人注册了,我还能用这个商标做广告宣传吗? 看来35类商标被宣传得过了。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也就是说,你的业务里需要向别人提供相关服务才需要35类商标。您现在需要做广告宣传就大胆的做,您是找人帮您做广告宣传,而不是替别人做广告宣传。 驰名商标可以在哪些范围内使用 当前,对“驰名商标”的使用有很多限制,这些限制不能在商品上使用,也不能在广告中使用。真正起作用的是,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可能会受到众所周知的保护,以防止恶意跨类别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有什么使用规范?比如印刷在商品何种位置?如何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2013年《新商标法》通过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著名商标的标签: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展览和其他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一词。商业活动在。上述内容于2013年9月12日修订。感谢您邀请中国驰名商标不发布使用规定。当然,没有关于产品位置或产品包装上印刷的详细规定。在实际应用中,要注意商标设计的使用和同一图案认可的驰名商标,所涉及的产品应与认证产品一致。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应逐案有效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但是,对中国驰名商标进行标识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引起了各级商人和政府部门对中国驰名商标认可的误解。实际上,我还没有遇到过中国标准化驰名商标的处罚不规范的情况。以上关注点扩展到了省市著名商标保护条例和我所理解的立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