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哪些模式 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介绍,法院系统认定驰名商标已超过1000件。而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6年开始驰名认定至今认定驰名商标才1200多件。 驰名商标是否是注册商标,是否有保护,注册成为驰名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驰名商标现在是属于被动认定的,个案认定,认定的标准比较高,也不能用来宣传。基本都是在商标异议、无效,商标侵权争议等中进行申请,由行政或司法机关进行认定。目的一般是要跨类保护商标专用权。有问题可以再私信我。 论述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识别和管理暂行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1。禁止在不相似的商品上注册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不当注册可能会损害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拒绝其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要求商标审查委员会撤销该商标。2。禁止在非类似产品上不当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意味着该商品与驰名商标的注册人有一定关系,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该商标注册。3。禁止将其用作公司名称。自认定驰名商标之日起,其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并可能引起公众的误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不予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要求撤销。在我国经修订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相似商品或服务,而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 论述题: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1.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必须将该商标确认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2.该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三,当事方依法提出了申请。 1.《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有关公众中广为人知并享有很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标记的某些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有关的消费者,生产由商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运营商以及涉及分销渠道的卖方和相关人员。 “驰名商标”起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国际,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了驰名商标制度,以充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是合理保护相关商标的所有权,保持公平竞争,并停止侵犯他人商标的专有权。。 驰名商标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帮助企业巩固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应对诸如恶意抢注和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已申请对其认可该商标是著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与所涉及的侵权纠纷有关,并且其作为驰名商标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保护。在此争端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在其他侵权纠纷中享有对驰名商标的待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时在范围内获得特殊保护。 目前,我国实行双轨制,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均可承认,但必须以当事方的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根据有关权益受到损害。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与普通商标的保护不同,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驰名商标采用跨类别保护。只要是公认的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就不得在其任何产品中使用驰名商标。 2.行政认可:中国所有驰名商标均已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与人民法院相比,被认可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和复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注册商标。基于特定事实的已知商标。 2-1。商标局批准: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必须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局)和省级工商局经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应当及时邮寄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应当确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如果有关各方认为其商标是驰名商标,他们还可以要求商标局确定其商标是驰名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2-2。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如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驰名商标此时,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3.人民法院的裁定:在商标纠纷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方的要求和法院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法律裁定。案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两个人民法院裁定驰名商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目前,许多企业已经通过新兴的司法手段将其商标识别为驰名商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的增强,对保护商标具有积极意义。企业知识产权;同时,司法裁决的方法可以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中完成,这使得驰名商标的识别更加方便,已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方法。 已识别的著名商标 4-1。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识别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确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上述所有因素,但前提不是商标必须符合本文规定的所有因素。 相应地,以下材料可用作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 (1)相关材料,以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的相关材料; (3)证明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诸如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促销媒体的类型和广告数量之类的相关材料。 ; (4)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5)其他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主要商品的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过去三年。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驰名商标已累计近1000个。 4-2。法院承认驰名商标的,应当按照上述五个条件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如果一方请求保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另一方不反对所涉及的驰名商标,人民法院不反对。再检查一下。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确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复议。 根据2001年7月17日颁布的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的解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商标管理中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应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