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可以和驰名商标或者省著名商标重名吗 一、驰名商标不可以。《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明确指出:“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二、著名商标看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关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补充:著名商标就是看公司名称是否突出使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来定义是否可以。 如何看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1月19日发布的工作通知“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 谢邀这样的明文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大家对驰名商标概念的混淆驰名商标的设立是为了给予一些跨领域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因为驰名商标一般涉及许多商标大类,但注册过程中,未覆盖完所涉及的类目,当有人想要恶意抢注,这时,就可以用上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但一直以来,大家对驰名商标的误会越来越深,以为冠上驰名商标的帽子,质量就能得到保证。这样容易让不法商家利用,所以才会发出正式通知。企业如何调整宣传的方式及方向呢这是企业要思考的事情,至少某些想蹭驰名商标噱头的商家没办法打这个小算盘。是否会使一些企业造成潜在客户流失呢?多多少少都会存在潜在客户的流失的现象,因为许多潜在客户本就是冲着这个名头而消费的。 驰名商标商标可以保护企业名称吗? 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的权利 众所周知,商标本身具有无限的商业价值。实际上,有些公司有意或无意地使用他人的著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公司名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和《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会欺骗公众或引起公众误解,可以向主管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1999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提案和说明》第5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主观授权决定使用与驰名商标冲突的标志。提出请求的期限为自驰名商标注册获悉使用相互冲突的企业徽标之日起的五年。”“注释”第1(iv)条规定:“企业徽标是指用于识别企业的自然人,法人,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徽标”。作者认为,任何标志都包括文字形式的企业名称。因此,《商标法实施细则》和《保护条例》中关于禁止知名商标企业名称的规定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但是,行使这项权利的过程中存在某些障碍。 (1)行政救济渠道缺乏程序支持 根据《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驰名商标的承认机构包括商标局,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无权确定该商标是否驰名。驰名商标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主管当局所作决定的有效性仅与本案有关,对任何第三项事件(先前已讨论)都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将自己的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注册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请按照《企业名称注册管理规定》处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要求取消另一公司名称的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陷入了困境。商标保护必须以识别为前提,并且工商局无权确定商标是否驰名,并且在商标驰名之前不能撤销另一家公司的名称;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规定商标局和商标审查委员会案件移送程序使在行政救济途径上禁止享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的权利变得困难。 (2)这项权利一旦受到侵犯,也应获得司法救济 人员)提供司法救济⒀。这一规定的执行从侧面证明了司法救济渠道的可行性。 基于以上分析,作者认为主管当局应发布相应的补充规定。当他人使用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注册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启动驰名商标识别程序,或者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该商标是否驰名,并确定企业名称注册无效。 可以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吗 不,这很明显。以下是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如果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会欺骗公众。或引起公众误会,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撤销企业名称注册。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