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提出撤三后有哪些使用证据 随着商标注册越来越不容易,很多创业者把注意打到了已经注册的商标身上,如果这个注册商标注册满三年还没有被使用的话,就可能会提出撤三,这时,被撤三的企业就要积极应对,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对于商标撤三,企业都有可能陷入哪些误区呢?小编今天就来说一说。 首先,商标撤三并不是说只要被提出就会被撤销商标权,如果企业有使用商标的使用证据,并非这个证据是符合根本的要求的使用证据,那么企业的商标还有被保护的机会,那么什么证据可以使用呢? 产品包装;产品包装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包装如果没有印制生产日期的话,很难作为具体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因此还需要其它佐证。 产品检验报告;由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合同;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的具体内容(如名称和注册号等),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 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之一。然而,很多商家只能提供商标的实物,却无法提供印制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 不过,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商标证据也要符合要求,如果企业擅自更改商标,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符,那么这些证据根本就无法帮助企业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因此,使用商标也要仔细! 最后,小编要说,商标被撤三时,企业要积极应对,不要以为商标使用了就对商标撤三不闻不问,如果企业有证据但是没有提交,商标仍然会被撤销,企业的注册商标就这样失去是不值得的。 商标撤三的案件中怎样提供自己使用商标的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使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1)在三年内使用的指定证据。“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明确指出,“提交从XXXXX XXXX到XXXXXXXXX的产品经批准使用的使用证据”。商标所有者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在这三个文件中并在一年中反映出特定的时间信息。例如,如果提供使用证据的时间在2015年至2018年之间,则您需要在三年期内提供使用证据。通常,商标所有人仅会提供最新的使用证据,而忽略三年期限,因此很难提供使用证据。 (2)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使用的相关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以避免虚假的合同,发票和广告。对于不真实的符号使用,司法实践还发现,证据的使用是无效的。例如,一般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不是使用商标,在三种撤回案件中,它们不能用作主要证据,而只能用作辅助证据。 (3)使用的公开证据。商标的使用不是内部使用,相关公众应该用作标识组。商标需要在开放的业务领域中使用,以便相关公众可以知道商标的存在。例如,内部办公文具,徽标,办公室标志等通常不能被视为公共用途,它们只能用作佐证。 (4)避免单方面提供使用证据。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必须形成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并形成商标使用的完整证据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带有商标的产品必须相互对应。例如,企业自己打印的发票,收据和其他文件仅用于单位的内部管理。无法将它们与真实性区分开,并且无法确认是否发生了实际的商业交易。证明非常有限。通常,如果没有相关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凭单和其他材料的相互支持,很难证明使用证据。 (5)在中国大陆使用的证据。商标法中商标的使用应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实行的商标法律制度与大陆地区不同,并且属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产生的使用证据不能用作这三种情况的有效证据。同时,在代理业务中,在三个撤回外国品牌的案件中,由于商标所有人仅提供了香港商标使用的证据,商标局认定所提供的证据无效。在随后的第三次复审中,商标所有人立即提供了进入中国大陆的海关申报单,商业评估委员会确定该商标得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