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报 尚品 白兔商标注册 2017-11-06 阅读提示 ◎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是:申请人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合法的注册主体及使用者,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其文字部分中的金字设计具有创意,作为商标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商评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金字为不规范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12月1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依法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中的金字为汉字的非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重点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不规范使用汉字,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禁用规定。 (一)法条规定及适用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政治、历史背景以及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同时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二)本案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禁用规定的分析 申请商标构成文字为金童童,其中金字的表现形式与规范的金字写法不同。该改造字并非汉字的规范写法。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尤其容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扰乱规范使用汉语的秩序和文化公共秩序,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应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综合评述 汉字是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更是我国人民日常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汉语内部的方言种类多且复杂,给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人们的交流带来一些困难。作为唯一能够跨越方言隔阂,便于各兄弟民族沟通的汉语,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共同语言。规范汉字,则是记录这种共同语言的最好工具。不规范使用汉字,是对中国文化制度和中华文明的破坏,将极大地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禁止市场主体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臆造出大量的不规范汉字,能有效促进汉字的准确使用,持续提升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对我国文化制度的健康发展和中华文明及传统文化的良性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关于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条款,适用于不规范使用汉字商标的授权审查,完全符合法律精神,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尚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