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的商品是否必须申请商标-出口的商标中能有中文吗

提问时间:2020-06-28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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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6-28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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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质出口必备条件解读——拥有它们才能出口无忧

微略知识产权

4月7日

“ 导读:防疫物资出口条件严格,想顺利通过所有出口必备条件,企业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资金才能完成,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客户,微略知识产权凭借自有平台的能力,联合国内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快速搭建出口所需条件的相关支持,包括国内外商标注册、FDA认证咨询、CE认证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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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世界多个地区疫情不同程度的爆发,让口罩成为稀缺物品,价格疯涨秒售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出现“一罩难求”的局面。

而作为制造大国中国,成为全世界翘首以盼的口罩出口大国, Made in China!将再次让全世界看到中国的技术生产力,但部分国内企业却因资质不全问题,出口受阻。那么中国出口制造的口罩、防护服等需要什么资料,有什么标准吗?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涉证的口罩等疫情物资,为了避免侵权、顺利进入国外市场,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医疗器械相关):

(2)产品备案证或者注册证:

(3)产品已注册国内商标:

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联合通知》做出如下规定:工业、商业、外贸等各单位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都应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审查注册;外贸总公司、分公司和工厂企业、工业专业公司都可就其出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申请国内注册,未办国内注册的商标不得对外使用。友情提醒:若企业还未注册商标,可转让授权已注册商标进行使用。

(4)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进出口产品有不同的规定,在进入该国市场之前,一定要提前进行了解:美国 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动物食品及药品、酒精含量低于7%的葡萄酒饮料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项目的测试、检验和出证。

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出口的口罩尤其是医用口罩若需要销售,必须要拿到FDA认证才可以在美国本土市场进行销售活动。

欧盟

口罩在欧盟属于PPE个人防护用品,“危及健康的物质和混合物”。2019年起,欧盟新法规PPE Regulation (EU) 2016/425强制执行,所有出口欧盟的口罩必须在新法规的要求下获得CE认证证书。CE认证是欧盟实行的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欧盟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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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略优势:

1、品类齐全,快速响应:

微略借助自有平台,可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转让、亦可直接推荐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口罩进行FDA认证、CE认证以及相关检测服务,帮助客户快速解决相关出口所需条件支持;

2、即买即用,转让更快:

微略自有商标资源库,可快速帮助客户找到匹配的商标,以满足口罩商标出口需求;

3、商标流程,全程监控:

从商标策划到注册全流程可提供服务,帮助客户顺利拿到符合出口要求的商标;

4、微略品牌,大有保障:

资深工程师团队,行业从业近十年经验、985 211博士硕士团队、全球数据库快速检索、大数据智能检索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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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口罩要求 AS/NZS 1716:2012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呼吸保护装置标准,相关产品制造流程和测试必须符合本规范。该标准规定了防颗粒口罩制造过程中必须使用的程序和材料,以及确定的测试和性能结果,以确保其使用安全。

伊朗

出口伊朗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在伊朗申请COI认证,中文为符合性核查,是伊朗进口强制发件要求的相关检查。目前伊朗N95口罩和普通三层口罩、呼吸器、手术服、核酸检测试剂盒、个人防护用品、防护面罩和防护服等物资告急。为鼓励进口,2月26日伊朗《经济在线》报道,伊朗市场口罩的进口关税从55%降到了5%。

韩国

的口罩标准KF (Korean filter) 系列,KF系列标准是由韩国的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发布的韩国主流口罩标准 。KF系列分为KF80、KF94、KF99。KF80:≥80% (仅盐性介质) ;KF94:≥94%(油性和盐性介质) ;KF99:≥99% (油性和盐性介质) 。

日本

出口日本的PMDA注册医疗器械公司希望把产品投放到日本市场必须要满足日本的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 Act (PMD Act),在PMD Act的要求下,TOROKU注册系统要求国外的制造商必须向PMDA注册制造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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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出口贸易的关联:

在出口商品上用好商标,是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商品和进行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扩大对外贸易, 创立名牌商品, 增加外汇收入,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联合通知》做出如下规定:

(1)工业、商业、外贸等各单位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都应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审查注册。

(2)外贸总公司、分公司和工厂企业、工业专业公司都可就其出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申请国内注册。未办国内注册的商标不得对外使用。

(3)对于在出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出口单位要精心设计,既要符合国内商标管理法规和国外销售地区的法律要求,又要适应国外市场的风俗习惯和需要。要简明新颖,有利于推销商品。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有商标,必须是经过商标局注册通过的商标才能出口。如果没有注册商标,进/出口很容易侵权或被侵权,缺乏法律的保护,企业很有可能会面临巨额赔款。

若企业暂时未注册商标需要出口贸易,也可采用购买已注册商标的方式获取商标权,从而抢先占领国际贸易市场。

【法规名称】 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联合通知

【颁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已变更)

文章已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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