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知审判,全额又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却称,驳回原告其他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1、被告多乐士管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多乐士”文字;2、被告多乐士管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多乐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3、被告多乐士管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案侵权行为在被告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被告多乐士管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共计55万元;5、驳回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上比较可知,原告获得全额又全部地支持,但法院却称,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真是令人费解,因此百家号/领头兵知识联盟 通过网络领头全社会知识产权专家,法律专家,希望能够与小编互动一下,法院所称,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指哪项,先看法院发布的以下内容吧: 傍“大款”傍出来的官司 [日期:2018-07-09] 本文已被浏览过:101次 生活中,人们常将那些崇拜、追逐名利的现象称之为“傍大款”。其实在商事活动中,这种“傍大款”的现象也并不少见,部分企业为追求利润,不惜在企业名称、产品标识上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殊不知,其行为已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南京中院审理的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公司诉被告多乐士管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就是典型的例证。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公司 被告多乐士公司 被告多乐士公司是国内一家中小型企业,成立于2013年3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PPR管材、管件、洁具、卫浴等。 被告辩称:1、其公司名称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中的“多乐士”和其他文字形成一个整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突出使用。2、原告的“多乐士”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类,而被告的商品属于第17类,二者类别不同,原告的“多乐士”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能进行跨类保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1、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多乐士”文字如何定性; 2、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以单独或组合方式在产品、产品包装及其他宣传载体上标示“多乐士”文字的行为是否侵害阿克苏诺贝尔公司涉案“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原告的“DULUX”商标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原告“DULUX”商标与“多乐士”商标在油漆、涂料类等商品上一般同时使用,已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故原告的“多乐士”商标同样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公众美誉度。 被告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与原告“多乐士”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经营中单独或与其他方式组合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生产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从而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商标、商誉及市场竞争优势相联系。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经营活动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属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多乐士公司在其产品上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单独标示“多乐士”,或者以“DULUX+多乐士”、“DULUX+多乐士+管业”组合方式进行标示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无论被告单独或以组合使用的,均与原告的涉案“多乐士”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故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南京中院一审判决 1、被告多乐士管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多乐士”文字;2、被告多乐士管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多乐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3、被告多乐士管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案侵权行为在被告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被告多乐士管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共计55万元;5、驳回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合议庭 姚兵兵 谢慧岚 柯胥宁) 笔者看不出来,法院所称,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指哪项,难道是第四项么?如果是的,那么笔者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还是不公正的,因为,众所周知,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法院为何不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呢?对小编本文发表评述性涉及到的南知审判的这一结果看法如何呢?欢迎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专家,律师们关注与小编互动一下啊,百家号/领头兵知识联盟,梦想创立互联网一带一路,俗话说,一花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我们应做爱国人士,本平台欢迎社会,知识产权专家、知识产权律师、科研爱好者、专利权人等,携手起来为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经济强国而作贡献! 责任编著:王乃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