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诉两公司侵犯商标权及虚假宣传,一审胜诉获赔100万元 南都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OPPO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中美丽臣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美丽臣公司”)、中山市中超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中超公司”)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已审理终结。 据法院介绍,合议庭在该案中确定了注册商标未规范使用的,不能对抗在后的驰名商标权的裁判规则,较好解决了原告驰名商标与被告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具有较强典型性和指导性。同时该案判决认定OPPO商标是智能手机上的驰名商标,确认和保护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为省内驰名商标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由:OPPO诉两公司侵犯商标权及虚假宣传 前段时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OPPO公司与中美丽臣公司、中超公司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OPPO公司提交的OPPO手机维权裁判文书显示,OPPO公司多次对假冒其涉案OPPO商标的行为进行刑事举报和民事起诉,相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相关被告被判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中超公司亦辩称,被诉商标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未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此外,公司与被告中美丽臣公司仅是商标许可关系,未参与被诉产品的制造销售,双方约定的利益分配只是公司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 两被告均认为,OPPO公司经销证明是案外人出具的证明,真实性难以确认;OPPO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OPPO商标知名度,且距今时间较长,不能证明该商标现在的知名程度。 争议焦点:原告驰名商标与被告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规范,其中要求注册商标应当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换言之,如果注册商标超出核定商品使用,哪怕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也不符合规范的要求。 本案中,第9类手机与第11类热水器虽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如上所述,智能手机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必需品,热水器也是生活必需品,故作为两者消费者的相关公众基本上是重合的。而且,被诉产品在宣传中反复强调其智能性。故在被诉热水器上使用与原告涉案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相当程度联系。该行为减弱了原告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地利用了该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因而侵害了该驰名商标权。 法院判决:OPPO公司胜诉获赔100万元 除了上述关于被告是否规范使用商标以及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该案还有另外两个争议焦点。 由于该院已经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故被告应负的责任当然包括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OPPO商标。在此情况下,原告同时主张被告构成虚假宣传,要求其停止使用被诉的广告语,已经没有必要。另外,原告自己也主张绿色是其OPPO品牌的主色调。换言之,与OPPO品牌分离的绿色并非其主张的权益。故在被告应负停止使用OPPO商标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使用绿色,既没有依据,也没有必要。综上,该院驳回原告关于虚假宣传的主张。 其次,两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涉案驰名商标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虽然该院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告中美丽臣公司送达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该被告立即停止被诉行为。但该被告置若罔闻,仍于2018年8月25日召开了OPPO智能热水器的品牌发布暨新品见面会。另外,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登录被告中超公司网站,也发现有OPPO热水器产品展示和招商加盟宣传。由此可见,两被告并未在该院行为保全后停止被诉行为,持续侵权的可能性极大。原告诉请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该院予以支持。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当然包括停止在产品宣传中使用OPPO商标。关于销毁库存或待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请,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中超公司有库存侵权产品。被告中美丽臣公司已经生产出侵权产品,且有产品发布和招商行为,理应有库存,但该院认为判决该被告消除产品上的侵权标识即可实现原告该诉请目的。关于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请,尚无足够证据证明两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相当的不良影响,故该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