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一定跨类保护吗?看看“康新KANG XIN”商 尚标| 最新最专业的知识产权资讯 ——————————————— 商标转让 · 商标注册 · 商标设计 · 商标案件 · 专利版权 · 品牌顾问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被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于2013年受让取得的,后将其授权给关联公司使用,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争议商标已在相关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同相关权利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商标局虽认定了引证商标在“苯甲酸钠”商品上是驰名商标,但并没有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据以知名的苯甲酸钠商品在行业领域、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相关公众等方面差异较大,一般消费者能够将二者区分,不会造成误导消费,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的情况。 三、典型意义 本案能取得成功,一方面是因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品本身的不类似,另一方面是因为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从此案的结果可以得知,并非所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都一定跨类保护。是否符合跨类保护,还应考虑其商品的混淆可能性以及消费者的认知习惯。 精彩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