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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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01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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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创知识产权:“五常大米”被冒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来保护_商品

IPRbang导读:黑龙江省五常市优质的“五常大米”早已家喻户晓,已经成为当地的一张名片。

案情简介

五常大米协会制定有《“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管理、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2012年4月27日,“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五常大米协会发现X商贸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在自己经营的市场店铺中销售有标记“五常”、“稻花香”字样的涉案大米产品。五常大米协会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X公司诉至法院。

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普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度,规定了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以及商品制作及其品质特征,明确了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从而彰显了使用证明商标既是对消费者的郑重承诺,也是对获准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良好商誉的肯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由此可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二者的功能不同。

普通商标所指示的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并不直接反映商品质量或特色。

地理标志表明的是商品产地、商品质量和特有品质,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

二是二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普通商标由独立的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取得专用权,并可排除任何第三人的注册和使用。

地理标志则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由该标志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代表性机构,如行业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并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该地区范围内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共同使用。

具体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首先,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具有特殊性。

其次,考察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结合商标法第十六条有关地理标志的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可知,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相关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对于没有向注册人提出使用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实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使用人,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地理标志含义上的地名使用行为。因此,对于商品确系产于地理标志所示地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有权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 供稿:北京知产法院

| 作者:王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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