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淡化案例-驰名商标的瓷砖

提问时间:2020-07-01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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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380平米的瓷砖才赚7600元,居然还被包工头拖欠了,良心呢?

烟台曲延兴律师

2019-12-28

小编最近看了很多因讨薪而提起的诉讼案例

不由得感慨,

辛苦工作一年

最后连几千块钱的工钱都要不回

农民工兄弟们太不容易了!

希望法院的公正裁判能形成一定的震慑力

稍微改善一下农民工兄弟们

的生存环境也是好的。

案例回顾

今天这个案例中,农民工因为7600元的工钱要不回来,无奈将包工头起诉至五华法院。

陈某某有一点手艺,会贴瓷砖。2018年,徐某某和周某某二人合伙揽下了五华区普吉街道一家农家院落的盖房工程,这二人找到陈某某,将贴瓷砖的工程包给他,约定每平方米工费为20元。2018年5月,陈某某开工干活,干到当年9月10日方才完工。

施工完毕后,徐某某向陈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陈某某7600元工钱。在此之后,陈某某多次讨要这7600元,徐某某却一拖再拖,眼看要过年了,陈某某只得将徐某某和周某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欠款,并支付6%的年利息。

在庭审时,徐某某没有出席。

周某某到庭答辩称,工程是陈某某和徐某某之间的,他只管结账,现在工程还没有完工,自己也没法进行结算。

陈某某向法庭提交的欠款证明中,记载着徐某某签字确认从2017年1月17号起,徐某某欠下的包含原告陈某某在内的共七人的费用和金额,其中陈某某的金额为7600元,是一个工程尾款。

五华法院认为,针对原告陈某某提供的欠款证明,徐某某没有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因此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可。

本案纠纷中

被告徐某某将承包的贴磁砖工程分包给原告陈某某进行施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徐某某应付原告陈某某工程款7600元,且有证据支持,因此对原告陈某某主张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陈某某主张的利息,因欠款证明中未明确具体还款时间,因此利息的计算从陈某某提起诉讼主张权益之日开始算起,直至徐某某还清欠款之日。

因陈某某没有证据证明第二被告周某某与陈某某有欠款关系,因此,对于陈某某要求周某某偿还欠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五华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陈某某人民币76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小编算了一下,贴一平米砖20元钱,7600元得贴380平米的砖才能挣回来,这真的是血汗钱了。包工头这样做,法律会告诉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成本有多高。

本案判决已生效

文:武子捷 转自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

曲延兴律师,1965年7月出生,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装甲兵工程学院机械工程专业,后自学法律,并取得律师资格。曾在部队服役24年,历任团政治处干事、副主任、师政治部组织干部科长、师政治部副主任(上校军衔)。2006年1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烟台市法律援助爱心律师专家团成员。

自执业以来,致力于知识产权和民商法的研究,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尤其在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企业等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多次参与大型项目的洽商谈判,并为顾问单位起草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协助企业管理及催收应收账款,处理顾问单位的债权债务纠纷。其曾经代理的专利侵权、专利权属、商标侵权、商标异议、商标行政诉讼、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以及医疗纠纷案件均获得成功,其代理的确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商业标识不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第四案、2015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一案。代理的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系列维权案入选2012年度、2013年度烟台市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例。

曲延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学习新法律法规,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对当事人委托的每一项法律事务,总是事必躬亲,一丝不苟,曲延兴律师严谨缜密、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不但深受委托人的好评,也得到对方当事人的称赞。

曲延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注重法学理论的研究,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撰写了多篇法学论文,其撰写《从一起专利侵权案看公知技术抗辩的运用》、《由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看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被评为优秀论文。

曲延兴律师始终认为,做律师应当先学会做人,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曲延兴律师不是大律师,也从不敢以“大”律师自诩,但是,他却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曲延兴律师获得的荣誉:

2009年被烟台市司法局评为“烟台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2009年被法易网评为百强公益律师和全国百强律师

2011年被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律师协会评为“烟台市优秀律师”,

2011年被烟台市司法局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1年被烟台市律师协会、胶东在线网站评为“网上问法优秀律师”

2012年被烟台市律师协会、胶东在线网站评为“网上问法优秀律师”

2012年被评为烟台市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服务标兵

2015年被烟台市司法局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5年被烟台市司法局评为“烟台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曲延兴律师代理过的典型案例:

1、确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商业标识不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民三初字第14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55号),代理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理意见:1、张裕卡斯特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卡斯特” 文字是善意使用,没有故意傍名牌的不正当意图,也没有突出使用李道之的注册商标“卡斯特”;2、“张裕卡斯特酒庄”标识与注册商标“卡斯特”不相近似;3、张裕卡斯特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葡萄酒不会与李道之的“卡斯特”葡萄酒产生混淆;4、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标在2009年之前不被消费者所认知。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第四案,2015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一案。

2、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刘XX、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民三初字第221号),代理原告,以原告生产的“烟台古酿”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擅自使用“烟台古酿”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刘伟江、烟台中裕酒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侵害原告“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入选2012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五案。

3、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烟台市某酒业有限公司(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三初字第205号、山东省高级人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30号)代理一审原告、二是被上诉人,以原告生产的“烟台古酿”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擅自使用“烟台古酿”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烟台市中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案入选2013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三案。

4、烟台威力狮汽车服务用品有限公司诉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095号),代理原告,以被告上海路昊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向Google搜索引擎网站支付一定费用,要求Google搜索引擎网站对其选定的“威力狮”关键字在搜索结果页的最前面投放被告确定名称的链接,该链接指向被告指定的网站,该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威力狮”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5、刘XX诉烟台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7)芝民人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代理原告,庭审中,被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由于医院没有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造成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12万元。

业务专长: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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