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墩商标-程度商标图标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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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字号冲突案件中如何正确把握商标的知名程度_湖州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湖州银泰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涉及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登记并使用企业名称全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根据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被诉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行为人主观意图及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等因素进行判断。对于涉案商标在被诉企业名称登记时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问题,应当考虑特定行业和商誉积累的实际情况。在城市中心商业区域开设的高档百货商店,知名度扩散速度快,辐射范围也较广,在企业的字号与其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相同的情况下,因字号使用而积累的商誉亦可快速提升商标知名度。

推荐理由:在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案件中,在先商标在被诉企业名称登记时是否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也是法院审理的难点问题。本案中,虽然在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与被诉企业名称登记时间相距较短,但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了高档百货商店知名度扩散的实际情况,认定涉案商标在被诉企业名称登记时已在全省范围具有一定知名度。此外,考虑到权利人在明知被诉企业名称存在的情况下,持续放任侵权人使用长达十余年,而侵权人所开设的商厦内部现有大量租户,如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不管对该公司而言,还是对租户而言,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二审法院给予其一定的履行缓冲期,以减少停止侵害可能产生的广泛影响,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5民初105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026号

二审另查明,2001年8月,浙江银泰公司获得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杭州商贸特色企业品牌”荣誉称号。2004年1月,浙江银泰公司的“银泰百货”企业商号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浙江省知名商号”。2001年至2002年期间,浙江银泰公司宁波市门店在《宁波晚报》《东南商报》上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

裁判内容: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州银泰公司在其经营的大厦中突出使用包含“银泰”字样的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对浙江银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于湖州银泰公司登记并使用企业名称全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首先,从登记注册的时间来看,权利商标注册于1999年,湖州银泰公司成立于2002年并于2003年变更为现企业名称,两者相距时间较短,且此时浙江银泰公司的相关业务尚未进入湖州区域;其次,浙江银泰公司自述其在湖州银泰公司于2002年登记注册时即提出异议,客观上应当知晓2003年湖州银泰公司变更为现名称的事实,但并未继续提出异议;最后,浙江银泰公司所提供的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材料晚于湖州银泰公司登记注册时间,与此同时,湖州银泰公司在十五年左右的经营过程中进行了广告宣传并在湖州区域形成一定的消费市场,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相互间长期共存和使用,在湖州区域内已经形成相对客观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综上,湖州银泰公司注册使用“银泰”字号的行为不构成对浙江银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8年9月28日判决:湖州银泰公司立即停止突出使用带有“银泰”字样的标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100万元,驳回浙江银泰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突出使用“银泰”字样构成商标侵权的部分予以确认。对于湖州银泰公司登记并使用企业名称全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二审新证据,该公司继在杭州开设门店后,又于2001年在宁波开设门店,并进行了广告宣传;2001年8月获得“杭州商贸特色企业品牌”荣誉称号;2004年1月被评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银泰公司在杭州和宁波开设的门店,是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最为繁华的商业地段开设的高档百货商店,知名度能够在短期内得到较为迅速的扩散,并辐射至全省。虽然“银泰百货”商号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时间在2004年1月,但商誉的形成是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湖州银泰公司企业名称登记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湖州银泰公司虽辩称上述荣誉仅针对浙江银泰公司及其字号,但权利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浙江银泰公司的字号均为“银泰”,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该商标和字号所指向的主体同一,故浙江银泰公司及其字号的知名度可及于涉案商标。湖州银泰公司作为从事商场经营的同业竞争者,在成立时理应知晓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却仍将“银泰”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长期使用,在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在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故湖州银泰公司登记并使用涉案企业名称的行为侵害了浙江银泰公司的在先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浙江银泰公司放任湖州银泰公司持续使用现企业名称长达十余年,现湖州银泰公司开设的商厦内部有大量租户,如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不管对该公司而言,还是对租户而言,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可以给予其一定的缓冲期,以减少停止侵害对其产生的影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于2019年5月8日改判:湖州银泰公司立即停止突出使用带有“银泰”字样的标识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8个月内停止使用含有“银泰”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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