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狗”被注册商标,“其他不良影响”哪里去了? 近日,无奇不有的商标界,出现了一只“疯狗”酒产品商标,广受关注。记者通过商标网查询到,“疯狗”32类商标是由北京度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02月03日申请,初审公告日期为2018年09月20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 小编还了解到,“疯狗”32类商标注册的商品为“无酒精饮料; 水(饮料); 姜汁啤酒; 麦芽啤酒; 制啤酒用蛇麻子汁; 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 啤酒; 烈性酒配料; 制啤酒用麦芽汁; 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疯狗”商标被核准注册“酒水饮料”产品上。 小编的第一反应:是否违法我国《商标法》第10条1款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以前这理由是无所不包的?如果不违反《商标法》,那实际使用中会不会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小编进入深深沉思。 据悉,申请“疯狗”商标的公司还申请了“黄金犬”、“ GOLD DOG ”、“MAD DOG D”等,而且注册的产品为酒水领域,还有餐饮服务,并都已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