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能否加贴自己品牌?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可以2113与企业商标5261进行结合使用的。4102“地理名称+商品名称"是地理标志的核心1653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如果你所在的地域有已登记的地理标志商标,一是可以申请加入使用单位获得授权,二是可以自行注册商标,将企业商标与地理标志商标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地理标志产品(土特产)公用品牌如何化身企业品牌? 地理标志发展现状 一个孩子三个妈 地理标志如何发展 人人有责地理标志是一个集体的商标。换个思路这样理解,你可以是中国人,有的还可以说是北京人或广东人,或者说出你具体的名字,但名字也有可能重名,那你唯一对应的标签其实是你的身份证号码,地理标志就是除了你唯一身份证号码之外的所有称呼。如我们常见的西湖龙井、安溪铁观音、五常大米等这些都是地理标志。 为什么说现在的地理标志发展现在是一个孩子三个妈呢?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都有权进行地理标志保护和认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质检总局认证的是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则由农业部负责。三部委从不同的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国家工商总局侧重对知识产权标记的保护,国家质检总局主要对生产过程及相关标准进行认证,农业部侧重对初级农产品的保护。 我是从2012年开始学习和研究地理标志的,我现在看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都还觉得头晕,大家看不懂没有关系的,你只要记住地理标志这个孩子有三个妈就可以了。三个妈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个现象应该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才会出现。这三个妈有三套管理方式,你可以理解为一个妈要这个孩子剃光头,第二个妈要这个孩子留长发、第三个妈要这个孩子剪成平头;或者是第一个妈在家里说了算,第二个妈在学校说了算,第三个妈在社会上说了算;再或者是第一个妈是在农村说了算,第二个妈是在城市说了算,第三个妈等你要出国了她说了算。总之就是说三个妈不管孩子的全部,一个妈能管一部分,管不了的拉倒。 那么大家会问了,这三个妈有亲生的吗?没有一个是亲生,地理标志是经过历史的沉淀,文化口碑等因素的积累起来的,自然天成。这三个妈都知道地理标志标志这个孩子将来大有出息,所以都抢着来当妈。这些妈能做什么呢?他们只做一件事,就是盖章,盖章之前和之后都要按她定的规矩来。地理标志这个孩子命苦,很多人也知道将来大有出息,总要政府背书才可以的,意思是说地理标志总要找一个妈,有奶便是娘,谁给盖章就认谁做妈,受妈的管教。 我们来看看数据,工商总局这个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截至 2014年12月31日,我国已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2697件。质检总局这个妈,官网的现在的数据,国家质检总局已对199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保护;第三个妈农业部2015年11月9日,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总量已达1733个,备案特色资源6839个。这三个妈都很努力,做了不少事情,个个劳苦功高,我一般只问结果? 结果就是,全国老百姓知道地理标志是什么的很少,一孩子三个妈,这样的怪胎没有人懂得去推广,也没有人愿意认识,也没有必要去认识。只要你搜索“地理标志”这个关键词,大部分相关新闻都是政府发出的新闻通稿,那个省那个城市又申请了多少个地理标志了,排名第几,排名靠后的也会说我们如何努力才申请下来的,反正只有一个结果就是占着茅坑,反正很多占着茅坑都拉不出屎来,只有在占茅坑这个较量中能分出高低。和地理标志有直接关系的农企呢,力不从心,都抱着有便宜不占王八蛋的想法,宣传和发展地理标志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天塌下来有高个顶着,反正不是我。这个地理标志申请都有政府背景,地理标志是市场经济的元素,政企不分的结果就是没有办法具体执行到位。很重要一点就是,第一个妈说把地理标志这个标贴到头上好,第二个妈说地理标志这个标贴在胸前好,第三个妈说最好贴在背后或者屁股上,你说你能贴到哪里,至少在农产品包装这一项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地理标志和我们老百姓有没有关系呢?地理标志发展和你的食品安全息息相关。你要想吃到安全的食品,依靠的是农业品牌的发展,只有大品牌企业才能承担更多的责任,越大品牌的企业,造假成本就越高。不管我怎么去论证,中国农业品牌的发展都绕不过地理标志的发展,意思就是说地理标志发展不起来,农业品牌就没有办法发展,你就会像现在这样,吃什么都觉得不安全,不管你有钱还是没有钱。 我们再整理一下地理标志的现状,一个孩子三个妈,这个孩子就是一个怪胎,地理标志发展不起来,我们的食品安全就没有办法保证。 碰到问题解决问题就是,地理标志仅仅就是一个政府背书,和我们经常看到的产品商标本质上一样的,这三个妈谁能做到政府背书那就谁管,工商局本来就是管理商标的,各方面都有能力和经验,那就工商总局管就是了,质检总局和农业部哪凉快哪去。 事情本来很简单吧,早在2008年我就看到过类似的论文,我一直等到现在都没有看到改变,满怀希望十八大的简政放权的深化改革,到现在依旧如此。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动灵魂还难,就盖一个章的利益,真有那么大的利益么?我不是很清楚,或许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能在一个章上绑架那么多利益。 这三个妈也有人管,最简单的就是先让管这三个妈的知道才行。我一个人肯定不行,本想找很多熟悉地理标志的探讨一下,没有找到,大家都不关心这个怪胎一般存在的地理标志。 舆论是一个很好的工具,没有人能绑架,我写不出不转就怎么样的意思,总之每个看过文章的人,如果你们知道地理标志的发展和你的利益息息相关,没尽到你应尽的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办证窗口每天只放50个号 湖北多名官员被问责》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差不多有10个月,就是200天(节假日不算),一天50人,1万人的受害者,这一万人受害者都做些什么呢?那我们和到过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过登记的这一万人没有本质的区别。 我连一张简单图都设计不出来,地理标志这个小孩在一条农业品牌发展的路上,三个妈拿着棍子拦在路的中间,有能力和兴趣的可以设计一下,不胜感激。 地理标志与商标权的冲突有哪些 给你一篇论文吧。 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之权利冲突 马晓莉 [摘要] 我国应采商标法模式,用证明商标从积极方面使地理标志权得到行之有效的保护。同时,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消极方面作为补充;对于历史遗留的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应依据照顾在先权利下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个案审查,区别对待。 [关键词] 地理标志 商标 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是知识产权法学界近来颇为关注的话题,作为其子权利的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关系之探讨仍有待深入。本文拟针对日益突出的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竞合问题管抒己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概念之界定 (一)地理标志与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地理标志不同于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仅指名称,而地理标志除指名称外,还可以以符号、标记形式表现,例如,用艾菲尔铁塔表示巴黎,用天安门表示北京等。 商标可分为一般商标和证明商标。一般商标是指一个企业用来区别另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标志,此种商标完全具备商标的一般特征[2]。其中,最为本质的是一般商标具有显著性,使之与他人的同种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区别。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二)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 地理标志权是指某一地域内特定商品生产者对其地理标志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使用和转让,尤其是许可他人使用可以获取经济利益。商标权也可分为一般商标权与证明商标权。对于证明商标权的主体,笔者以为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是控制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另一方面是该组织以外的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主体。本文以下论述侧重于后一方面。 (三)地理标志权的保护模式 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随着地理标志保护的新发展,权利主体保护自己权利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而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使得《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难以充分保护地理标志,这可求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共同的目标——维护企业、个人对其地理标志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维护健康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公平的竞争关系的激励下,在共同的原则——诚实信用和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下,分别以不同的机制、不同的切入角度、不同的发展方式出现,针对相同的客体——地理标志产生交易活动,所以,这两套制度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抛开其中任何一项制度,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都是不完善的,权利人只有综合运用这两项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 二、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冲突之表现形式及原因 (一)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冲突之表现形式 1.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由商品检验检疫局授予的地理标志权的冲突。即某民事主体已经获得了以地理名称的文字或代表图形或其组合为构成要素的商标。而后,国家质检总局又受理了该地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申请,从而产生两权论争。 例如,2002年2月25日,“东阿阿胶”被认定为原产地保护标记(地理标志),并据此予以保护。就在有关公告发布不到一个月里,东阿阿胶集团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公告侵犯了东阿阿胶集团对注册商标“东阿阿胶”依法享有的权利[5]。 2.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证明商标权)的冲突。我国《商标法》只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作为商标注册,而不禁止县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地名注册为商标,这样的规定显然使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可被独占使用。 3.期待地理标志权与在先注册商标权的冲突。即某一区域的众主体认为某一商品其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主张应由众主体统一享有地理标志权,而此地理标志已先由他人注册为商标而产生冲突。 例如,金华火腿是金华的传统名特产品,千百年来金华火腿的生产地域一直限制在旧金山府属八县,成为金华的代名词。但是“金华火腿”却被注册为商标,辗转由不属于金华地区的省食品公司持有,每年从金华所属县市的各火腿厂收取近百万元的商标使用费,外地厂家只要缴纳商标使用费也可生产金华火腿。金华人认为自己的传统名特产品和商标为人所控,与省食品公司进行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争,主张行使自己的地理标志权。 (二)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冲突之原因 2.内在驱动:蕴含巨大经济利益。地理标志与商标所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唤醒了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使曾经潜在的冲突凸显出来。某一区域的特定商品经过千百年的历史积淀,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使其本身就具有了经济价值。而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又会努力寻找一种既具内蕴价值又含外生价值的商标,于是,延续至今的代表着特定品质的地名则成为商标法修订前的一个极优选择。 3.历史遗留:法律改前许而改后禁。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并未禁止地名商标,因此,许多符合地理标志特点的地名被注册为商标。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则明确规定:“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继续有效。”这样,在1982年至1993年间的地名商标就得以存留,以致相互产生冲突。 三、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冲突解决之尝试 分析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冲突的各种原因,可以知道,基础原因是地理标志成为地理标志所必需的,是不可更改的;历史遗留是历史的原因,以后不会再发生。因此,要解决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的冲突,只能从两者的内在驱动原因切入,通过国家调控确定利益之所向。此外,要解决此问题,还应根据某种价值取向,确定一个基本原则。笔者认为,一个可能的合理的价值取向应是照顾在先权利下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 我们应尊重国家法律所赋予企业的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一般商标权,照顾在先权利,不能因之与地理标志权相冲突而将之一概否定,成为地理标志权的牺牲品。同时,也不能听凭那些没有得到很好保护和利用的此类商标苟延残喘,而应秉承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比较商标所生之增值与其外部性,以确定到底应优先保护哪一种权利。具体如下图所示: 如图所示,“a0”表示在国家法律未赋予企业或地域内的众主体以一般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时,地域内某种商品因其所在的特定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而具有较高品质,从而自发地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并广为传播。地域内的众主体通过对其所产的该特定商品标注原产地名,消费者识记原产地,而自发地受益于其产地的信誉值。“a1”表示在“a0”所代之产地信誉变化过程中的某点(p),个别企业搭了一个便车,将该地理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这相当于踩在地域内众人的肩膀上,继续利用并创生该地理标志的无形资产。这样,就会产生如下问题,企业注册该商标之后,并非只使自己受益,还要产生外部性,这个外部性就是使地域内其他众主体的利益受影响。以金华火腿为例,一方面,省食品公司取得“金华火腿”注册商标,其他金华人在其生产的火腿上标注金华火腿的权利就受到限制。他们不能将“金华火腿”作为商标使用,也不能随便在包装上标注“金华火腿”,因为这容易引起所谓的消费者的混淆,有不正当竞争之嫌。这时,他们只能在商品的产地栏注明产地金华,而且还得符合一定的要求;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认牌购物时,一般会首先关注商品的商标,一看商标是“金华火腿”,第一反应往往为这就是产在金华地区的那种质量较好的火腿,于是就购买了。而很少会有消费者先不看商标去找那字体较小,相对并不显眼的产地:浙江金华。除非是在没有标注“金华火腿”的火腿中选择时,才有可能依据产地来判别。这样,就使原来的a0变成了a2。 [参考文献] [1]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Z].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88. [2]陶希晋.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法[Z].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557. [3]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Z].法律出版社,2001:481. [4]张今.知识产权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81. [5]岳善勇.原产地保护起异议——东阿阿胶集团为自家商标讨说法[N].知识产权报,2002-04-17. [6]周燕.完善我国产地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J].南开学报,2001,(6). 知识产权,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 的意思是地名商标不是批准后,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