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与别人的商标名称有相同,把名字印在产品上算侵权吗? 谢邀。经办过若干起,现在也正在办理这样的案子。1、将他人商标作为商标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2、将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容易引起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个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法。3、原样使用企业名称,但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4、在先商标的保护范围,和该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密切相关,也和被诉使用行为和在先商标是否属于相同类似商品密切相关。5、具体处理上,工商局一般是不大爱管的,要起一个民事诉讼。以上。 产品名称 商标 产品logo 公司名称 之间的关系 产品名称即"品牌名称(brand name)"。好的品牌名称必须简洁、易读、易记、易写。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图形®常用来表示某个商标经过注册,并受法律保护。图形™表示某个标志是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中文: 徽标,标志,商标,图标。 logotype 的简写。用于标识身份的小型视觉设计。公司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公司名称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关系到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对该企业的认可度。 产品品牌A最好就是商标B。使用是直接写商标B即可。产品logo一般指图形,没有文字。你对logo的理解是有误的。logo可以单独注册为商标,亦可以登记作品著作权。此两项都受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通用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电视机、计算机、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称只是指同一类商品的名称,不能用来区别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例如:计算机这一通用名称是无法用来区别“联想”公司生产的计算机与“长城”公司生产的计算机。 特定名称 商品的特定名称,是指对特定商品的称呼,如:加饭酒、茅台酒、21金维他、两面针牙膏等等。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可以注册成为商标。 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1、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为公众所有,人人可以使用;而商标具有专用性、专有性。 2、商品的通用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称是用来区别同种类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而商标虽然也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但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 3、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不仅不能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销售者,而且还会把本该属于公众使用的称呼变成特定人独占,造成不应有的垄断。 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例如:21金维他、茅台酒、两面针牙膏等,他们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称,又是商品的注册商标。 4、商品的名称系自然产生,无须办理任何手续;注册商标必须经过申请核准后才能成为注册商标。 5、商品名称一般情况下不受法律的保护,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如果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如:阿司匹林、尼龙)的所有人对商标使用不当、保护不当,有可能导致该商标自然转化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通用名称,从而使商标失去显著性(可识别性),而此时,商标所有人就丧失了对该标志的独占垄断权。 同类产品注册商标我能用作产品名称吗 有2113两种情况可以供你参考: 一、在某种商5261品上已4102经注册了一个商标,经过一段时1653间的市场运作也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为了防止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在同一种商品上再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例如娃哈哈集团在儿童饮料上不仅注册了娃哈哈商标,还同时注册了哈哈娃、娃哈娃等,如果这些名字不注册,那么当别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这些名字时是否构成侵权还有待认定,但是一旦注册则是必然构成侵权的。 二、以一个商标为主,在同种的不同系列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标,从而细分市场,提高对整个市场的占有率。例如五粮液集团,即是以五粮液商标为统领,其下又不断推出五粮皇、王粮醇等,以实现对不同层次市场的占领。 商标权的特征: 一、商标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一)专用性 专用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经取得就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不得加以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它的独占使用也必须是在法律的规定之下,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滥用。 (二)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多则20年,少则7年,大多数为10年,我国也规定为10年。也有少数国家不规定期限,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注册人可以无限期的享有商标权。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国家,同时也规定了期满可以请求续展。但是,商标注册人如果到期不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被驳回,则丧失其商标权。 (三)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通常所说的“属地原则”,即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或者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因此,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不仅应在本国申请注册,而且应及时取得销售的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否则,一旦被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国外抢先注册,我国使用该商标的出口商品便不能再进入该国或该地区,从而影响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从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先后签订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但是,商标权的地域性这一法律特征,并未因此而不复存在。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并没有也不可能为各成员国提供一套国际统一的关于商标的实体法。因此,一个国家即使参加了统一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其涉外商标是否能够得到缔约国的保护,仍然取决于缔约国本国的国内法。处理有关商标问题,仍然以缔约国本国法律为适用的依据。 二、商标权自身的特征 商标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一)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效力范围 在前述商标权内容的一节中已指出其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商标权的这一特征不仅不同于财产所有权,而且也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占有、使用,这种禁止权的范围是严格限定在所有权人所拥有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可能享有超出其占有、使用范围之外的禁止权。在知识产权的范畴内,著作权与专利权也不具有超出使用权范围的禁止权。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并通过行使使用权获得收益。《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十多项使用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使用自己的作品,而且可通过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当然,他人未经许可的擅自使用,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但是,著作权人享有的禁止权不仅不能超出其享有的使用权范围,而且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或依据法律的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前者称为合理使用,后者称为法定许可。如果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是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范围内,著作权人是无权禁止的。可见著作权人的禁止权的效力是小于其使用权范围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人所享有的这种禁止其他任何人不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也同样没有超出其取得的专利的范围。即专利权人的禁止权仅仅在其取的专利的发明创造范围内行使,而不能扩大到自己发明创造之外相邻的技术范围。换言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的,均是自己可以依所获得的专利实施的。而商标权则有所不同,尽管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注册商标的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商标权人本人却无权在与所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也无权在所核定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也无权在与所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这一特征是由于标记与作品、发明创造的性质不同而决定的。仅以商标与作品为例分析,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就可以不同利用方式来表现作品,既可以复制、播放、表演等方式原作使用,也可以翻译,改编等方式改作使用。形式多样的使用方式不仅不会冲淡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反而扩大了人们对作者与作品联系的认知。而商标作为一种标记,它与商标所有人的联系,恰恰需要无数次地重复商标这一唯一的表现方式。这种表现越是唯一的,它与其所有人的联系就越紧密,消费者对其认知就越稳固。相反就可混淆商标与商标权人的联系,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正因为如此,法律赋予商标权人超出其使用权效力范围的禁止权,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商标权人专用其注册商标,也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 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不同,它受时间的限制,即经过一定的时间,智力成果就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就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进行使用,例如各国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著作权人去世若干年后(一般为50年)就不再享有著作财产权,任何人都可利用其作品而不必支付使用费和征得许可。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则在授权后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10~20年),便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人人可自由实施其专利。商标权也有时间的限制,即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人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超过有效期则不再享有这些权利,而且在有效期满后经过一定的时间,他人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注册其商标而成为新的权利人。但是商标权的这种时间限制又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时间限制是绝对的,期限届至,专利权人与著作权人便永远地丧失对其作品或发明的支配权利。而商标权人则可通过履行一定手续继续享有商标权,这就是续展,而且可以不受次数限制地续展下去,从而使商标权实际上成了一种永久权。当然商标权人要获得这种永久权,就应按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续展申请,如未及时提出续展申请则自动丧失商标权。此外,续展申请也可能会因为不符合续展时法律的有关规定,而被驳回,这样同样会丧失商标权。正是由于商标权具有这种成为永久权的极大可能性和由于商标所有人不及时续展或续展不被核准从而丧失商标权的特点,才使它成为一种相对的永久权。这也正是它在时间性上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特征。 (三)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及权利性质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商标权与专利权同属于工业产权,但它在权利产生的基础或前提方面与专利权及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著作权差别甚大。首先,著作权产生于作品的创作完成。专利权产生于做出了发明创造,当然专利权不像著作权那样,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它要经国家的授权。但它们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是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产生了智力成果。因此,创造智力成果,就成为取得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前提和基础。商标是由文字或图形等构成的,但文字、图形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不成为商标。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并不在于某个标志是谁创作的,而在于是谁将这个标志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当通过法律程序使这种联系固定化,就会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正是由于权利产生的基础与前提不同,决定了权利性质的不同。著作权、专利权由于它们产生的前提或基础是完成了智力成果,所以权利人获得的是充分利用其成果的权利。但是,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其禁止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将某一标志与特定商品相联系。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专有使用权范围,也仅仅限制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而不得有任何改变。为了保证商标所有人的这种专有使用权,防止混淆,法律又赋予了商标所有人比专有使用权范围大得多的禁止权,而对其专有使用权则不作任何限制。 (四)商标权不包括商标设计人的权利,更注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商标设计人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在商标的使用中没有反映,它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设计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来保护。如可以商标设计图案作为美术作品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与产品外观关系密切的商标图案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通过专利法保护。有人认为,商标权不包括人身权,只有财产权,从上面对商标设计人权利的保护来看不无道理,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相比,商标权中的人身权确实较弱,但商标权人在商标的使用中有标明商标权人名称及地址的权利,还不能完全说商标权中无人身权,只能说在实践中,商标权的行使更多体现在对其财产权的行使上。 通用名称是否能作为商标注册 这取决于通用名称,如果它是regis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