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商标侵权的社会评价-查办商标侵权存在的难题

提问时间:2020-07-0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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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0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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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最高检:去年查办知产案逾九成涉商标侵权,假冒茅台等发案多」?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会越来越完善和严格。 ------假冒商标傍名牌,违法成本低啊!!!大多数侵权的都是小微企业才敢这么弄,技术活做不了,买些假商标贴贴还是可以搞定的吧( )有些是缺乏法律意识,大多是明知故犯!!!(赚一笔就跑)

现在商标侵权在处理的时候有哪些问题

可以说,产生商标侵权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的根源,也有现实的基础,既有主观的意识,也有客观的因素,它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一)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和管理水平。战争上有一个规律:最有效的防御就是进攻。这句话运用到企业商标管理上也很恰当。近20年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部分企业的商标意识都有明显的提高,但企业在扩大注册商标数量的同时,商标管理水平和商标保护意识却没有相应提高,对如何处理好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广告宣传、商品名称等关系方面缺少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甚至一些企业盲目追求注册商标数量,不重视注册商标的质量,对其注册商标缺乏系统管理和统筹运用,无形中给企图商标侵权行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一些企业打假维权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也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   (二)“借光”意识和“搭便车”心理。从众心理是中国传统心理文化特点之一,这种心理运用到商业活动领域,从积极方面来说可以促进生产者和经营者从善如流,从消极方面来说则可能产生两种不正常心理趋向,一是“借光”意识,二是“搭便车”心理,其表现是投机取巧、损人利己,混淆你我、混水摸鱼;其后果是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和信誉,败坏了社会良好风尚和消费理念。   3、现有知识产权注册体系和制度。商标、专利、版权、药品名称、商号、域名等虽然都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但其又分别属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范畴,其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注册体系和制度对本范畴知识产权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由于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必要的互补和及时的救济,注册主管部门之间在日常沟通上也不充分和及时,这就为权利冲突埋下了隐患,也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一定空间。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社会经济状况看,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知识产权法》,以填补现有法律空白,加强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的互补和协调。   4、现有管理体制的空间差。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集注册和管理于一体,各个主管部门除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对其所管辖领域进行注册登记外,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律是管理的依据,注册是管理的基础,而现有法律法规和注册体制状况决定了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和不足,首先表现为各个管理部门执法力度相距甚远,有的部门执法角度偏差较大;其次是各个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缺乏必要的衔接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再次是侧重“部门法”,侧轻“非部门法”。另外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不仅承担繁琐的日常管理任务,而且还要处理大量的侵权案件,而司法机关由于其复杂的程序、较长的诉讼时间以及专业人员的短缺和机构设置的不到位,因此权利人愿意选择效率较高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   5、相临区域的法律法规真空。虽然港、澳、台与大陆毗邻,而且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但是由于特区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受内地法律制约,一些侵权行为者利用国内执法机关无法对大陆以外地区尤其是香港等地公司进行处罚的特点,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其侵权行为,第一步是到香港等地注册用于规避内地法律法规的公司,这些公司名称的商号一般都是国外或内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第二步是组织一些侵权参与者在内地各省市注册多家公司,第三步是香港公司与内地这些侵权参与公司签定授权委托加工或代理销售产品的协议。这些协议涉及的商品一般是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香港公司的商号,一旦这些侵权企业和侵权商品被查处,参与侵权企业就会利用签定的协议和委托书,将侵权责任转移到香港公司来承担。   6、商标法律法规与执法环境。第一个问题是现有商标法律法规的不足。首先是归责原则不统一,按照民法理论,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过错”,现有《商标法》对生产者或使用者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认定采取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行为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明知或应知”是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

商标侵权哪个部门受理 商标侵权什么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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